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考点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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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知识点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双务、有偿法律行为。任何一方均应遵守协议,不得单方面解除协议;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有偿性表现在扶养人接受遗赠财产,以对遗赠人进行扶养为对价,当然两者不一定价值相等。
遗赠扶养协议兼具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生前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协议,并履行约定的扶养义务,生前即有法律效力;死因行为是指,必须等到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将遗产转移给扶养人。
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继承开始时,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再按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顺序办理。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无效。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与效力
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在遗赠人死亡后承受其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负有将协议中约定的遗赠财产在其死后移转给扶养人的义务,享有接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权利。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典型真题】
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1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03-24,单)
A.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
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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