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考点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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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得请求对方为特定给付的权利。
(一)债权与物权
1.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
债权需要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来实现,其客体为给付行为。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管领的排他性权利,其客体为物,往往不需要债务人的行为协助,债务人仅负有消极不侵害和容忍的义务。
2.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债权只能由特定的权利主体对特定的义务主体主张,其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产生的,故为相对权、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实现物权的义务,是不特定的,故为对世权、绝对权。
3.债权具有任意性,物权具有法定性
债权的类型和内容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而自由设立,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均为有效。物权,因其具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效力,故物权的类型和内容均由法律规定,而不容当事人自行约定。
4.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
多个债权可以并存,且互相平等受偿。物权的支配性决定物权具有排除性,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物权的优先性既体现为物权优先于债权,又体现为物权之间也存在优先的次序关系。
(二)债权与请求权
债权与请求权并非同一概念。债权是请求权,但请求权并非债权的全部内容,债权除具有请求力外,还有受领力、保持力、处分力等权能。请求权也不仅债权一种,还包括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
(三)债权的效力
债权的效力,是指债权在债的关系中所具有的具体的权能与效用。
法律将债权是否需要实现和满足交由债权人自行决定。当债权人决定行使债权时,法律为其提供各方面的保障,以使其权利得到实现。这些在法律上为债权的实现所提供的各种保障,即为债权的效力。
1.请求力
是指债权人有依其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债务的效力。此为诉讼外的请求力。
2.执行力
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诉请履行,并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也称为诉讼上的请求力。
3.受领与保持力
债权的根本目的在于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实现自己的债权。债务人主动或受法律强制而为给付时,债权人有权受领并保有该项给付。债权即为保持此项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
4.处分力
债权人可以对自己的债权进行抵销、让与、免除等处分,这也是债权人实现自己债权的方式和途径。
(四)不完全债权
债权通常均具有前述的各种效力,如请求力、执行力、保持力等,被称为完全债权。当债权欠缺某种效力时,被称为不完全债权。有欠缺请求力的债权,如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可以行使时效之抗辩而拒绝履行。有欠缺执行力的债权,如以劳务为内容的债权以及夫妻履行同居义务的判决,不得强制执行。有欠缺处分力的债权,如受破产程序限制的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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