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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考点26

2019年04月08日 11:03:47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小编今天来送福利!在2019年司法考试中,《民法》是重要的一个版块。占据了考试中一部分的重要考点,小编整理了民法的知识考点,希望大家可以一步一步积累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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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是指在债的关系中,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向另一方为一定给付。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债务是应为一定给付的义务。责任为此义务的财产的担保,即因对义务的违反所产生的法律上的强制。虽然传统理论将债务与责任合称债务,实际上两者存在差别。

(一)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1.给付义务

(1)主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依债的关系的产生而发生,并决定债的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债务人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例】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支付价金及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承租人交付租金的义务;在不当得利中,受益人返还其无法律上原因所受利益的义务;等等。

(2)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契约的解释规则而产生的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意义,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主给付利益能够获得满足。

从给付义务不能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但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对方履行。若债务人不履行从给付义务,从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债权人才能要求解除合同。

【例】受托人应将受托事务的进展情况向委托人报告的义务;甲企业收购乙企业的合同中规定乙企业提供其在全省的经销商名单的义务;名马的出卖人交付马的血统证明文件的义务。

2.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在债的关系的发展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负有的通知、协助、保密、照顾、告知等义务。附随义务有两个功能:一是辅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如陶瓷古董出卖人应当妥善包装以方便买受人携带或运输;二是保护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固有利益,如油漆工人应注意不要污损定作人的地毯。有时两种功能兼备,如燃气灶的出卖人应当告知买受人使用中的注意事项,既是为了满足买受人的给付利益,也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人身或财产不因不当使用而受损害。

违反附随义务,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予以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

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该义务,而且违反不真正义务也不会导致相对人获得损害赔偿,仅仅是使违反义务人承受某种权利减损或者不利益而已。《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例】摩托车驾驶人未戴安全帽因车祸而受重伤,被害人(驾驶人)因违反对自己利益的照顾义务(不真正义务),存在所谓对自己的过失,被害人须承受加害人减少赔偿额的不利益。甲明知乙无驾照而搭乘其车郊游,乙驾车违规超速,发生车祸,致甲受伤,甲得向乙请求损害赔偿,但甲违反不真正义务,乙得主张减少赔偿额。

(二)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1.先合同义务

当事人在为缔结合同而接触、准备或磋商过程中,亦会发生说明、告知、保密、保护等义务,学说上称为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产生缔约上过失责任。

2.后合同义务

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并非立刻形同陌路,仍然负有某些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相对人终了善后事宜。《合同法》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反此义务,与违反一般合同义务相同,产生债务不履行责任;有时也会产生违约与侵权责任之竞合。

(三)原给付义务与次生给付义务

1.原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是指基于特定的债的关系而第1次发生的义务。如前述的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2.次生给付义务

次生给付义务,是指在原给付义务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而演变产生的义务。

一种情形是原给付义务的履行不能、履行迟延或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实质是因违反义务而产生法律责任。有时,这种赔偿责任可以完全替代原给付义务,如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有时,这种赔偿责任可以与原给付义务并存,如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另一种情形是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合同订立前状态的义务(实质是广义上的恢复原状)。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自然债务

自然债务与“不完全债权”有密切联系,又称“不完全债务”,是指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即有债务而无责任。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债务、因赌博所生之债务、基于道德上义务之债务,等等。罹于诉讼时效的债务,债务人得提出时效经过之抗辩,从而拒绝履行债务,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强制。但若债务人已经履行的,其履行有效,不得请求返还,因债务客观存在。此外,还有无债务而有责任之情形,如保证人和抵押人等,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典型真题】

2016年8月8日,玄武公司向朱雀公司订购了一辆小型客用汽车。2016年8月28日,玄武公司按照当地政策取得本市小客车更新指标,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2016年底,朱雀公司依约向玄武公司交付了该小客车,但未同时交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等有关单证资料,致使玄武公司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关于上述购车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03-57,多)

A.玄武公司已取得该小客车的所有权

B.玄武公司有权要求朱雀公司交付有关单证资料

C.如朱雀公司一直拒绝交付有关单证资料,玄武公司可主张购车合同解除

D.朱雀公司未交付有关单证资料,属于从给付义务的违反,玄武公司可主张违约责任,但不得主张合同解除

答案:ABC。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司法考试民法笔记,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高效的复习。另外,多多关注小编的分享,这样才能获取更多重要知识点,轻松迎接考试。自行查询请登录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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