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考点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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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一种事实状态。占有是事实状态而非权利。一方面有些占有的状态还没有形成权利,但法律需要对这些占有状态进行保护,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虽然占有人并不能据为己有,而应当及时返还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但其他人也不能凭借暴力从占有人手中侵夺其占有物。另一方面,如果必须在确定为合法占有的前提下法律才提供保护,则会导致善意的无权占有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占有之事实状态有必要加以保护。
《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据此,物权法其他关于占有的条文仅针对无权占有,不包括有权占有。
(一)占有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占有的意思
占有的意思,即指占有人意识到自己正在占有某物。只要有占有的意思,就具备了主观要件,不必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无意识的控制不构成占有,只能称为“持有”(区别于刑法中的持有),因其在法律上可能不具有任何意义。
另外,具有占有意思也使占有与占有辅助相区别,占有辅助人事实上虽然占有某物,但其系为他人利益且依他人指示而控制某物,故其并不因此取得占有,只是因其控制某物而使他人取得占有。如公司的仓库保管员接受他人交付的货物,为公司取得财产的占有。占有辅助人不享有因占有而产生的权利,也不承担因占有而产生的义务,不应获得占有的保护,即使在其控制物期间,真正占有人强行取回其物,占有辅助人也不得主张自力救济或者占有保护请求权。
2.客观要件:事实控制
占有要求占有人事实上控制或管领了某物。如两人同时发现不远处的遗失物,两人都想占有,但只有抢先一步将该物拾起的人才形成对遗失物的事实支配。
(二)占有与所有权
所有人占有其物时,所有权与占有是重合的,此时,占有是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而存在。在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受让人要取得对受让物的所有权,一方面要求转让人在转让时必须占有该物,从而使受让人产生信赖,另一方面受让人也必须实际占有转让人交付的财产,否则也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侵夺或非法占有时,所有人既可以提起所有物返还之诉,也可以提起占有保护之诉。特别是所有权本身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提起占有保护之诉对所有人更为有利,因其无须证明其享有所有权,仅须证明他曾占有该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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