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考点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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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划分标准:给付内容。
财物之债以给付一定的财物为内容。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侵权损害赔偿等。财物之债既有标的,又有标的物。
劳务之债以提供一定的劳务为内容。如演艺明星为观众表演节目等。劳务之债只有标的,没有标的物。
区分意义:劳务之债不得强制执行,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财物之债一般可以强制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二)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划分标准:财物的类型。这是对财物之债的再分类。
种类之债的标的物为种类物。种类物是指具有相同品质、可相互替代的物,又称可替代物。当事人往往只约定种类和数量即可。如东北大米五十吨。
特定之债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特定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经行为人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前者如某小区某栋某单元1801号房屋一套,后者如小希同学在服装店选定某款式中的一件而买下。
区分意义:特定之债,在履行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债务人免除实际履行的义务,债权人只能主张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若属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也不得主张)。种类物不发生履行不能的情形,发生灭失时债权人仍然可以请求实际履行。种类物之债如果没有特定化,则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划分标准:债的主体的数量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中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意义:法律关于债的规定多以单一之债为模型,多数人之债往往需要进行特别的规定,因其涉及到多数人之间内部和外部责任承担问题。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划分标准:多数人之间的对外关系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义务人的履行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履行,或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原债的关系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亦即,这里的连带是指对外关系的连带,对内关系上各债务人或债权人之间都是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划分标准:给付标的物或给付行为内容的可选择性。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物或给付行为内容是单一的,不具有可选择性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物或给付行为内容为两项或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择一履行的债。
区分意义:选择之债存在选择权确定的问题,其必须转化为简单之债才能最终履行。对于选择权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推定属于债务人,债务人于合理期间内不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确定选择权归属。另外,如果其他标的物或给付行为内容出现履行不能的,也可能直接转化为简单之债。
【典型真题】
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03-09,单)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任某门前公路上有一泥沟。某日,一货车经过泥沟,由于颠簸掉落货物一件,被任某拾得据为己有。任某发现有利可图,遂将泥沟挖深半尺。次日,果然又拾得两袋车上颠落的货包。关于任某行为的性质,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川延-03-05,单)
A.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D.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答案:B。本题中的标的物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明显为特定物,为特定之债。故A项错误。本题中标的物为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因此为选择之债。故B项正确。本题当事人双方均为一人,无从连带。故C项错误。本题标的物为财务,属于财物之债。故D项错误。
答案:D。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原因,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本题显然不构成,故A项、C项错误。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损失,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原因。任某将火车颠簸掉落的货物据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后来任某故意挖沟的行为,导致两袋货包掉落,构成侵权行为。故D项正确。B项只说明了前一行为,不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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