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考点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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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以人的信誉设立的担保,当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时,由该担保人负责清偿。在我国的担保制度中,人的担保形式主要是保证。人的担保最终还是要落实到担保人的财产上,担保人信誉的好坏取决于其承担财产责任能力的大小。只是人的担保针对的不是担保人的个别财产,而是担保人的全部财产。因此,人的担保实质上是使履行合同的义务,扩张到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之上,使合同债权人的受偿机会增多。
物的担保,是指以物为标的物设立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就可以通过对担保财产进行处分而从中优先受偿。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不同,它排除了人的信誉的担保能力,而单纯以一定的财产为担保标的物,具有物权效力。物的担保就是物权担保或称担保物权。
金钱担保,即以金钱作为标的设立的担保。这种担保形式既不是物的担保,也不是人的担保,而是一种特殊的担保。虽然金钱也是一种物,金钱担保也可归入物的担保,但金钱担保与物的担保还是存在着诸多的不同,如实现担保时,金钱无须变价。金钱担保最重要的形式就是定金。
(二)原担保与反担保
为使主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担保,就是原担保。在只有一次担保的场合,就不存在原担保与反担保之分。
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债务人为了换取担保人的担保,就要为之解除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的后顾之忧,而以该担保责任为担保对象设立担保。这种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就是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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