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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考点10

2019年03月29日 10:33:25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民法是2019年司法考试的考点之一,为了让各位考生能够快速掌握重要知识考点,坦途网今天对此展开详细的分享,希望通过坦途网的分享,大家可以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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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也称为保证责任期间,是根据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在此期间,债权人若不主张权利,则保证责任消灭。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也有认为属于或有期间。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这里所谓“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应当是指保证期间不再计算,转而开始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并且是自判决或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在最高额保证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

债务人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同时也不存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计算问题。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使命完成,转化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1.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一般保证,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两者为独立的诉讼时效,各自分别计算时效期间。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的,保证人得享有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保证人得享有自己的时效抗辩权。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反之亦然。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典型真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03-10,单)

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

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

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

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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