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考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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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责任的免除
1.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未作请求,保证责任免除。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4.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责任免除。债权人不知道和不应当知道的,保证责任不免除。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如果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6.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免除。如果是部分转让,实属第三人加入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如果第三人和债务人是连带承担债务,无论是否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第三人和债务人是按份承担责任,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在第三人应负担的债务份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7.主合同变更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责任的消灭
1.主债务消灭。
2.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
3.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届满。此时保证责任并不消灭,只是保证人取得了拒绝履行保证债务的抗辩权。如果保证人放弃了时效利益,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得以不知时效已过为由要求主债权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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