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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4

2018年12月11日 10:14:26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正在紧张的备考当中,不知道各位考生复习的如何了?小编今天整理的是《刑法》方面的重点知识,希望大家通过小编的分享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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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 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 犯罪的,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 或者不能控制 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 的时候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 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 的人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 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 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学术争议】

在实施犯罪中突发精神病,丧失责任能力如何认定?(2015、2016连续考查)

对于这一问题,理论上有不同学说。(1)将具有责任能力时的实行行为与陷入无责任能力后的实行行为作为“一体”化,“一个”行为来考虑,从而肯定行为人对陷入无责任能力时的引起结果发生的行为也具有责任能力。

(2)作为因果关系的错误问题来解决。即在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前就已经存在犯罪的未遂。对行为人是否适用既遂的刑罚就取决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出现是否表现为因果关系的非重大偏离。如果因果关系的偏离重大,行为人便不承担既遂责任。

【知识点运用】

【例题】乙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其在精神正常时杀了人,但在开庭前又犯了精神病。法院可以照原计划开庭并判处甲刑罚吗?

『正确答案』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甲甲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其在精神正常时杀了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甲在开庭前又犯了精神病,由于其不能正常辩护,所以不能照原计划开庭并判处甲刑罚。

【例题·单选题】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2-2)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责任能力。

选项A错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甲在满14周岁后,对于之前安放定时炸弹所造成的危险有消除的义务,不予履行的,构成不作为的爆炸罪。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可知,乙对精神病发作期间实施的抢劫行为这一重大偏离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丙在精神正常时投放毒药,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选项D错误。《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例题·单选题】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2-3)

A.甲第1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而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选项A正确。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按照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般原则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即:①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②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应以过失犯罪论处。③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其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则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属于假想防卫,是“吸毒产生的幻觉”,主观上存在过失,因此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选项B错误。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理论上有不同学说。(1)将具有责任能力时的实行行为与陷入无责任能力后的实行行为作为“一体”化,“一个”行为来考虑,从而肯定行为人对陷入无责任能力时的引起结果发生的行为也具有责任能力。按照这个观点,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2)作为因果关系的错误问题来解决。即在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前就已经存在犯罪的未遂。对行为人是否适用既遂的刑罚就取决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出现是否表现为因果关系的非重大偏离。如果因果关系的偏离重大,行为人便不承担既遂责任。在本案中,因果关系的偏离并不重大,因此行为人应负既遂的责任。因此,按照两种不同理论得出的结论都是乙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选项C错误。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选项D错误。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而不是虚岁。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并且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生日当天不包括在内。因此,“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此时未满14周岁,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这里积极采取救助措施,也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A是假想防卫,甲对自己的假想防卫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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