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民法》练习题及答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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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不包括( )
A、屋顶平台 B、公共花园
C、公寓门前的城镇公共道路 D、公共车棚
2、甲承租了乙的房屋,因为该房屋相邻的房屋加层而使该房屋的通风采光受到损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可以直接以相邻关系起诉乙而排除妨碍 B、甲不是房屋所有人,不能以本人的名义主张权利
C、甲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而起诉乙 D、本案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3、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4、某小区拟解聘现有的物业管理机构,则下列关于业主表决情况的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或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B.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C.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D.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多选题
1、 在下列民事纠纷中,哪些应按相邻关系处理?( )
A、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水渠,引起纠纷。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D、甲村在河流上修建拦河坝,使已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
2、 下列需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事项有( )
A、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B、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C、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D、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3、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4、某小区在全部业主入住以后,物业公司擅自将小区内一块公共绿地改建为停车场,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经查,该小区设立了业主委员会,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中并未约定仲裁条款。对此小区业主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为()
A.可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
B.可以个别业主的名义提起诉讼
C.只能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
D.只能以业主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C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单独所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但公寓前的大路属于社会公共设施,不属于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2、A 本题考查的是相邻关系的主体问题。凡是相互比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都可以成为相邻关系的主体,承租人虽然不是所有人,但是此时他是实际的利用人,可以承认承租人能够成为相邻关系的主体。
3、A 《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157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地役权的设立始于地役权合同的生效,故本题中甲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根据其签订的地役权合同而定,甲据此合同可以在20天内在丙的院落堆放建材,并须向丙支付占地费,因此C、D表述正确,不选。
4、C参见《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二、多选题
1、ACD 相邻关系的种类:《民法通则意见》第103条:“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102条:“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98条:“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03条、第102条和第98条的规定,可分别选A、C、D。关于B项所述事实,属于地役权的问题。地役权与相邻权不同,是指一方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BC 本题参见《物权法》第76条。B、C两类事务因为都涉及建筑物的维护修缮或相关资金的来源及使用问题,于各区分所有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物权法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3、ABD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人共同拥有一幢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权和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囚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同事务所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据此,该住宅楼的外墙、楼顶属于住户共有,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A项正确。
《物权法》第76条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4、AB 小区的绿地归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擅自将其挪作他用,侵犯了业主的共同权益,业主既可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也可以业主的名义提起诉讼。
一 .单选题
1.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该如何处理?()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甲偿还
2.如果各共有人对于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有不同的意见,且无法查清,那么应该认定为()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C.视情况而定 D.由法院确定
3.在按份共有关系中,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A.不管有无约定,都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B.仅及于按份共有人的份额
C.如果有约定,应当依约定,无约定时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D.以上都不对
4.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的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
二.多选题
1.根据我国法律等规定,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
A.有协议的,依照协议处理
B.没有协议的,应当按照等分原则处理
C.如果是按照等分原则处理,则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和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
D.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
2.下列拥有优先购买权的有()
A.按份共有人 B.共同共有人
C.承租人 D.抵押权认
3.能够产生按份共有关系的有()
A.共同购置 B.共同投资
C. 法律规定 D.约定
4.按份共有关系终止的原因可以是()
A.共有物灭失
B.共有物归共有人中一人所有
C.共有人之间终止共有关系的协议
D.各共有人分割共有物
参考答案
一. 单选题
1.C本题考查夫妻共同债务。甲虽然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却用于夫妻双方购买住房,住房构成了夫妻共同共同财产,因此也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
2. A《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公有。”因此,本题选A。
3. C 在按份共有中,如果有约定,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当依照约定。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虽然享有不同的份额,但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4. B 本题考查共有。由于甲乙共同继承两间房,他们之间形成了共同共有关系。但加盖的房屋是甲的个人劳动形成的,应归属甲个人所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当认为无效。但根据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丙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乙只能要求甲赔偿损失。
二.多选题
1.ABCD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90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该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2. ABC在共有关系和租赁关系中,共有人和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对于抵押权人来讲,其仅对抵押物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却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ABCD共同购置和共同投资是典型的发生按份共有关系的事实。当事人采取其他形式约定按份共有的,产生按份共有关系,如继承人约定按份共有继承共同遗产的,夫妻约定按份共有夫妻财产的。按份共有亦可以依法定的事实而发生,对此,《民法通则》、《物权法》没有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13条规定:一是动产与他人动产附和,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需费过巨者,各动产所有人,按其动产附和时之价值,共有合成物;二是动产与他人的动产混合,不能识别,或识别所需费巨者,各动产所有人亦按其动产混合时之价值,共有合成物。
4.ABCD共有关系的标的物如果因使用,意外等原因而灭失,或者归一人所有,或者被分割,共有关系不复存在。各共有人协商一致终止共有关系时,当然发生共有关系消灭的效力。
一、单选题
1、甲购买手机一部,交给同事乙请其起代为上号。乙将该手机赠予了其亲戚丙,丙受赠时并不知道手机不为乙所有,后小偷将此手机偷走了。问手机应该归()?
A.甲 B. 乙 C. 丙 D .小偷
2、2006年11月30日,甲在家将一件内藏5000元人民币的旧大衣仍到垃圾堆,后被拾荒人乙拾取,并发现了此钱。后甲闻讯前往乙家要钱,未果。问下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已抛弃了衣服和钱
B.乙依据先占原则得到了衣服和钱
C.该钱为隐藏物,乙因发现而取得
D.乙应将钱返还给甲,仅仅保有衣服
3、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4、甲出资15万元,分别从乙、丙等处购买材料,并雇用丁建筑公司,盖成了一栋楼房,经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甲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是哪种?( )
A.原始取得
B.继受取得
C.加工
D.附合
二、多选题
1、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丙,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
C、丙可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2、土地登记代理人试题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中,添附包括?( )。
A.混合
B.联合
C.附合
D.加工
E.承揽
3、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包括( )。
A.买卖合同
B.赠与
C.互易
D.发现埋藏物
E.继承
4、下列取得财产的方法属于原始取得的有( )。
A.果树的所有权人取得其所结果实的所有权
B.存款人取得利息
C.国家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的所有
D.继承人依法定继承方式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权
E.张某通过买卖合同取得的住宅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A 甲为手机所有人,享有最完全的物权,在其权利被侵害时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乙是无处分权人,丙并非有偿取得手机,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阻断甲的所有权。
2、D 甲仅仅抛弃衣服非钱,A错。乙只能先占无主物——衣服,不能先占有主物——钱,B错。发现隐藏物,能证明是他人的,应归还,C错,D对。
3、A 甲丢失了奇石,并未丧失所有权,B错。乙配基座的行为并非加工行为。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财产。即使乙的行为是加工,也不能导致甲失去对奇石的所有权,C错。丙是无偿取得奇石的,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不能取得奇石,D错。乙配的基座,是小价值的添附不影响奇石的所有权,应当归还失主,失主对乙配基座的损失给与补偿,A对。
4、A本题涉及所有权的取得方式问题。依民法原理,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习惯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形成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加工与附会均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据此,本题选项为A。
二、多选题
1、ABC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A项中甲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合同可因乙的追认而有效;B项中甲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也可因乙的追认对乙产生效力;C项,甲丙的交易若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则丙可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2、ACD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中,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
3、ABCE 发现埋藏物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4、ABC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最初取得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的所有权。原始取得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所得。(二)收益。(三)添附。(五)拾得遗失物。(六)发现埋藏物。继承人依法定继承方式取得遗产的所有权,张某通过买卖合同取得的住宅均属于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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