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客观题卷二试题及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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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鸿毛公司是2004年注册于北京的餐饮公司,主营产品是饺子,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积累了一定的影响力和实力。为了进一步扩大业务和影响力,鸿毛公司决定在上海设立全资子公司东方公司,在成都开办分公司。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东方公司经批准后,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股权
B.东方公司作为鸿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以东方公司与鸿毛公司财产共有,责任共担
C.鸿毛公司成都分公司对外欠债,无力偿付,债权人有权申请执行鸿毛公司的财产
D.东方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对债权人承担独立偿付责任,体现了人合属性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公司的股份能否在证券市场自由交易,可将公司分为封闭性公司和开放性公司。封闭性公司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开放性公司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通常无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性公司。有限公司的封闭性表现为:设立程序不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公开;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股权对外转让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能在证券交易场所自由转让。本案东方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性公司,股权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A项错误。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彼此独立的两个公司,所以财产和责任都各自享有、分别承担,彼此互不混同,B项错误。 分公司是附属于总公司而存在的办事机构、经营场所等,所以其与总公司是一个整体,分公司的债务,当分公司财产无法偿付时,总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允许申请执行总公司财产,反之亦然。如果总公司经营控制的财产仍无法满足所有债务的清偿,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其他分公司经营控制的财产。C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理论,人合性是指在股东之间存在着某种个人信赖和依附关系,这种关系很像合伙成员之间的那种相互关系。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股东人数的最高限额。《公司法》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禁止公开募集。公开募集是开放性的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权利,而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公开募集资本。 (3)股权转让限制。《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4)优先购买权的尊重。《公司法》第71条及第72条规定的股权对外转让或被强制执行过程中,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都体现了人合性的保护。 (5)股东之间关系更多靠内部契约进行约束。组织机构的设置往往根据公司章程来选择是否设立及如何设立,在管理上与合伙比较相似。《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3条第1款:“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6)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合一。人合公司中,股东均可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 资合性是指以资本作为法律关系的基础。主要特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具有zui强的法人性。公司信用在于公司财产,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不负责任,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 (2)股份转让较为容易,原则上不受限制,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 (3)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相分离。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股东人数众多,股东大会召集困难,且会议成本较高,故由股东直接进行公司经营,可能无法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使公司经营根本无法开展。在股东被股东大会选任为董事的情形下,虽然当选董事的股东担当公司经营,但这时的身份已经成为公司董事。 总之,纵观我国的公司细分类型,有限公司属于人合兼具资合性公司,股份公司属于资合性公司,其中上市公司属于典型资合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属于资合为主兼具人合性公司,D项应该体现的是资合属性,表述有误。
2、希希和李佳佳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数年后,公司累积提取了法定公积金100万元。2018年公司增资扩股,拟增发股本500万元,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当财务会计年度结束后,希希和李佳佳一致决议由公司财务人员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B.甲公司具备设立手续及公司机关简易性的特征
C.甲公司增资扩股,可以向不特定第三方募集资本
D.甲公司股东会决议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但最多不能超过75万元
正确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164条第1款:“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法定义务,无论规模大小、性质如何,都须设置,且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而不能内部人员审计,A项错误。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1)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 (2)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 (4)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 (5)公司的封闭性。 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特征的理解,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不用法定验资,股东实缴出资及实收股本等事项也不用登记,大大简化了流程,提高了效率。在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可以不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置股东会,所以其组织结构更简易,B项正确。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和人合性,要求其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向不特定第三方募集资金,C项错误。 《公司法》第168条第2款:“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本案中甲公司的累积法定公积金不足注册资本的25%,说明“救命钱”还不足,不得用之转增注册资本,D项错误。
3、张三是甲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飞机票代销合同,约定乙公司付给甲公司3%的手续费,甲公司按月将票款打给乙公司。张三用销售飞机票的款项偿还了自己的个人借款120万元。同时私下以妻子李四的名义成立丙公司,由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销售乙公司的飞机票,致使甲公司亏损严重,拖欠乙公司票款300余万元无力偿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三的行为属于违反股东忠实义务的行为,所得收益应收归甲公司所有
B.张三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
C.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返还票款
D.乙公司有权要求张三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张三只是甲公司的股东,并不是董事、高管,不能用董事、高管的忠诚勤勉义务的规则来约束,A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案中,张三挪用本属于甲公司的资产偿还自己的债务,并没有直接针对自己的“出资”实施侵害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B项错误。 机票是乙公司的,丙公司销售后应当将票款返还乙公司,甲公司没有票款的请求权,所以C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三作为甲公司控股股东,其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对其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D项正确。
4、张某是甲公司第二大股东,身价过亿。2018年1月,张某去美国考查,遭遇车祸,当场殒命,客死他乡。张某生前曾订立遗嘱,身故后的所有财产归唯1的儿子张晓某继承。据查,张某离异,张晓某现年两岁半,甲公司章程对于股权继承没有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晓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股东
B.未经甲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张晓某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C.公司的第1大股东李佳佳有权对张某遗留的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D.张晓某有权继承股权成为甲公司的股东
正确答案:D
解析:《公司法》对股东资格没有设置任何条件的要求,所以对于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没有要求。A项错误,D项正确。 《公司法》第32条第2、3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名册证明了股东资格的存在和变动,所以只要甲公司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为张晓某,他则具有股东资格和身份,工商登记只是对抗效力,B项错误。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章程没有特殊约定,也没有提示股东的特殊约定,所以在张晓某继承其父张某的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支持,C项错误。
5、左宁宁、戴小新、李佳佳作为发起人筹划设立甲公司,乙公司正在出租一套办公楼,左宁宁认为甲公司在此办公,位置,面积、价格都合适,遂以自己的名义向乙公司承租了该办公楼。但只付了50%的定金,还有余款50万元尚未支付。甲公司成立后,在该办公楼入驻办公。下列关于乙公司追讨该笔租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有权向左宁宁、戴小新或李佳佳主张支付该笔租金
B.乙公司只能向左宁宁主张该笔租金
C.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该笔租金
D.乙公司可以主张甲公司和左宁宁各承担一半的欠缴租金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75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虽然合同是由发起人左宁宁以个人的名义签署的,但是为设立公司而为之,且现公司已经成立并在此租住房屋中入驻办公,所以对方当事人乙公司可以选择找甲公司或签字主体左宁宁主张合同责任,不能找其他发起人。所以A、B项错误,C项正确。签字的发起人和追认后的公司是选择的关系,并不承担按份责任,D项错误。
6、左宁宁、戴小新、李佳佳、希希共同投资设立甲公司,左宁宁用非法继承的房产出资,已经交付给公司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戴小新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已过户但尚未交付给公司,李佳佳用受贿所得现金出资。希希用现金1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即伪造销售合同将10万元出资转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左宁宁非法继承的房产出资,此出资无效,左宁宁应补缴出资
B.戴小新应在法定期间内将出资土地交付公司,且自交付之日起才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C.李佳佳用受贿赃款出资,出资无效,李佳佳应补缴出资
D.如果经公司催告希希没有返还出资,公司董事会可以解除希希的股东资格
正确答案:B
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所以出资人以无处分权之财产出资,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加以判断,并非出资绝对无效,如果满足善意取得条件,公司可获得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股东出资也是合法有效的,反之再认定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足责任,所以A项错误。 第10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以房产、土地等财产出资的,无论是先交付未登记,还是先登记未交付,均应在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当交付和登记同时满足后,股东自交付时起享有相应的实缴股东权利。所以B项正确。 第7条第2款:“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本身没有非法的属性,所以赃款出资,于出资本身而言并无不妥,C项错误。 第17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不返还,由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而并非董事会,同时股东资格被解除,除了抽逃全部出资外,还要求限期内不返还的程序要件,D项也没有体现出来,所以D项错误。
7、甲、乙、丙三人分别认缴出资150万元成立联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IT产品的分销业务。甲按时缴纳出资,乙自己出资100万元,和丙约定,由丙为其垫付出资50万元,丙以一套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完成了自己和乙的出资,但该房屋实际价值只有150万元。2015年5月,联强公司增资扩股,丁认购10万元,但并未将股款划入公司账户。下列说法合法的是?
A.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丙应该向公司补足,同时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B.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丙应该向公司补足,同时甲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C.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应该由乙向公司补足,同时对甲丙承担违约责任
D.丁应该向公司补足出资,同时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中,关键要确认乙、丙之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其实是二者的借款协议。丙的房屋作价200万元为了完成自己的出资并满足对乙的借款,因此乙也能完成出资义务。但丙的房屋实际价值只有150万元,用此房屋,丙只能完成自己的出资,乙的借款则无法满足(因为丙向公司出资为义务,丙借款给乙是换取债权,所以应优先满足自己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所以乙认缴150万元出资,实际出资只有100万元,另50万元的现金出资不足。则三出资人的出资情况为:甲:缴足出资;乙:出资不足,不足金额50万元;丙:缴足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应该由乙向公司补足,同时对甲、丙承担违约责任。A、B均错误,C项正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1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1百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丁在公司增资阶段没履行出资义务,应该向公司补足,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并不连带发起人,D项错误。
8、某国企改制为公司,由甲乙两公司和原企业的98名中高层管理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关于改制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将该国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B.可以将该国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由甲乙两公司作为发起人,向98名管理者募集股份
C.如果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按时组织召开创立大会,代表股份总数2/3以上的发起人、认股人同意,可以决议不成立公司
D.如果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一致同意,可以不用验资机构验资
正确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所以本案中改制后的公司由甲乙两公司和98名管理人员共计100个股东出资设立,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数要求,A项错误。 第77条第1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所以,国企改制为股份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合法有效。B项正确。 第90条第2款第(七)项:“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所以只有两种法定情况下创立大会才能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C项并不符合法定情形,错误。 第89条第1款:“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募集设立中,验资是法定要求,不能经发起人一致决议而免除,D项错误。
9、北京吾思科技发展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董事长张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但签订超过200万元合同,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同意。2015年8月,张某与大地公司签订大型服务器的买卖合同,合同价款250万元,则该合同效力如何?
A.张某违反公司章程与大地公司订立合同,所以合同无效
B.公司法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的法定代表权,公司章程的限制对其不生效,该合同有效
C.张某代表公司与大地公司签署的合同有效
D.合同可撤销,大地公司具有撤销权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有限公司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等方式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公司的内部约束并不具有公示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于善意的第三人而言,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等同于公司的行为,所以张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A项错误,C项正确。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效力最高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所以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签约权限作出限制是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应该按约定行使权利。《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法定代表人越权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追究赔偿责任,B项错误。 D项提到撤销权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题干中并没有适用撤销权的任何一个前提条件,所以撤销权不成立,任何主体均不享有此权利,D项错误。
10、张某是科捷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12%,李某是神码股份公司的股东,持股20%。二人就各自在公司中的权利起了争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科捷公司的红利,张某只能分配12%
B.对于神码股份公司的红利,李某只能分配20%
C.科捷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公司减资事宜,张某只能按12%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D.神码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公司减资事宜,李某只能按20%的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正确答案:D
解析:《公司法》第34条:“(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所以有限公司股东的分红比例确定原则是“有约定看约定,没约定看实缴”,本案中张某12%的持股比例是认缴出资比例,A项错误。 第166条第4款:“……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所以股份公司股东的分红比例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灵活约定,不是必然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B项错误。 第42条:“(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可由章程灵活约定,C项错误。 第103条第1款:“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份公司中股东的表决权严格执行一股一权一股一票,D项正确。
11、《公司法》鼓励股东自治,尤其针对有限公司。其中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允许公司章程灵活规定有关内容。复兴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律师王某制定了一份“个性化”的公司章程。请问其中的哪个规定是违反法律的?
A.法定代表人由监事担任
B.股东表决权平等,一人一票
C.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2/3以上其他股东同意
D.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来源只有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并没有给公司章程灵活约定其他人的授权,且基于公司的董事、高管禁止兼任监事的制度要求,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可同时兼任监事,所以A项违法。 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股东表决权《公司法》授权章程可以自行灵活约定,B项合法。 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高举公司“意思自治”的大旗,对于股权对外转让的条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内容,公司章程可以自行约定严于或宽于法律规定的内容,但是不得约定条件实质禁止股东的股权对外转让。C项合法。 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股权继承的问题,章程拥有自行约定的权利,所以D项合法。
12、左宁宁、戴小新、希希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聘请张三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每年对外捐赠的款项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净利润的5%。2017年12月甲公司董事会决议向西部山区希望小学捐款1000万元,但公司2016年度财报显示,当年亏损300万元。 2018年1月,公司相关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董事会决议。据查,希希系代李佳佳持股的名义股东,戴小新于2018年2月将股权转让给左宁宁。下列有关该诉讼的说法正确的是?
A.李佳佳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有权针对此决议提起撤销之诉
B.张三有权利针对此决议提起撤销之诉
C.在诉讼进行中,戴小新转让了股权,不再是公司股东,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D.希希有权利针对此决议提起撤销之诉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属于可以撤销的情形,但只有股东具有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董事、高管等均未赋予此权利。所以B项错误。 代持股协议中,名义股东具有公司股东身份,实际投资人只是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代持股协议,与公司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更不是公司股东,所以名义股东有权提起撤销之诉,实际投资人则无此权利。A项错误,D项正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对于撤销之诉的原告,要求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在诉讼进程中,即使资格不在了,基于民诉规则中的“当事人恒定主义”,也不影响诉讼的进行,所以C项错误。
13、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为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所能采用的最佳办法是什么?
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D
解析:《公司法》第39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题干中所述杨某持股10%,具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限。但此公司中,何某持股90%,此股东会作出解除何某执行董事职务的决议不太现实。即使此股东会可以作出解除何某职务的决议,公司和杨某所受的损害也无法保护,所以A项不是最佳的处理办法,不当选。 《公司法》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干中所述情形并不符合股权回购的法定情形,B项错误。 第15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目中的情形,符合股东代位诉讼适用的前提,股东代位诉讼的原告是提起诉讼的股东,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C项错误,D项正确。
14、浩泰股份公司是一家经营日化产品的大型上市公司,因为历年来经营良好累积了大量的资金,现公司为了拓展业务,意欲进军餐饮市场,下列有关浩泰股份公司对外投资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对外投资的额度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30%
B.公司可以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
C.公司对外投资的决议机关应为公司的董事会
D.公司不能投资于合伙企业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所以,第1,公司对外投资的决议机构:“董、股均可决”,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二,公司对外投资,法律对于投资的目标企业,投资的额度没有作限制,只是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额度加以限制。本案中并未明示章程对此有特殊规定,A项锁定了投资额度,C项锁定了决议机关,均为错误选项。B项表述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法律对上市公司只是限制其做普通合伙人,但并不限制其成为有限合伙人,所以浩泰公司如果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且做有限合伙人,完全合法有效,D项错误。
15、宇宙公司于2015年5月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公司解散,分立为蓝天公司和大地公司。双方约定平均分担宇宙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宇宙公司的债权人银河公司于2015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对其债务进行清偿。对于本案叙述正确的是哪些?
A.宇宙公司是注销分立,应该进行注销登记
B.如宇宙公司股东赵某对公司分立表示异议,只能向他人转让股权退出公司
C.银河公司既可以要求蓝天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大地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
D.宇宙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公司法》理论,公司分立分为新设分立(A=B+C)和存续分立(A=A+B),没有注销分立的种类,A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赵某对公司分立决议不认可的,是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法定事由之一,并不一定只有对外转让一条出路。注意:公司成立后股东退出公司有四种法定情形(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1)对内转让;(2)对外转让;(3)股权回购;(4)公司解散。所以B项错误。 《公司法》第176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如果公司分立前没有债务清偿协议,分立后只能由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分立后的公司就债务偿还所作的协议对外不生效,C项正确。 因为公司分立,原则上由分立后的主体对原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债权人的债权偿付没有任何损害或削弱,所以公司分立的程序中没有为债权人提供要求还债或担保的救济,D项错误。
16、张某、王某、李某出资设立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各自的持股比例为30%、30%、40%;2017年8月,张某要陪孩子出国读书,欲转让其股权,其中一半转给王某,另一半转给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将股权转让给王某,应征得李某的同意
B.张某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应征得王某和李某的一致同意
C.如果李某不同意张某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则应自己购买,如果不同意购买,则推定其同意购买
D.张某的股权应优先转让给王某、李某而不是乙公司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自由转,随便转,不通知,不优先”,所以张某可以自由将股权转让给王某,A项错误。 第71条第2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对外转让,基于人合性保护,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一共三股东,所以张某对外转让股权,须其他两股东都同意才能满足法定条件,B项正确。 基于推定同意的理解,李某不同意股权对外转让,应自行购买,不购买,推定为同意转让而非强行购买,C项错误。 第71条第3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同等条件”的前提下,而不是必然享有的,D项错误。
17、李佳佳拟投资5万元设立中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程公司)。准备公司运营一年后,再以中程公司为股东,独资设立钓鱼机械有限公司(简称钓鱼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中程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额最少应为10万元
B.以中程公司为股东,设立钓鱼公司的做法符合规定
C.中程公司即使是一人有限公司,也必须有公司章程
D.李佳佳不能证明钓鱼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当对钓鱼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57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1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取消了对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额的zui低限制。公司章程中有认缴的出资即可。故A项错误。 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受制于“计划生育”原则的限制,所以自然人李佳佳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中程公司,中程公司不可以再设立一人公司,李佳佳本人也不可以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故B项错误。 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不可或缺,不可替代,一人公司也不例外,C项正确。 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题干中钓鱼公司的股东是中程公司,所以应当是中程公司承担财务混同中法人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而中程公司的股东李佳佳不承担此责任。所以D项错误。
18、左宁宁与李佳佳拟设立一合伙企业,从事新鲜水果的批发业务。但李佳佳抗风险能力比较弱,担心做合伙人责任重大,只愿意在出资范围内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关于该合伙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A.该合伙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人须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该合伙可以成立,左宁宁可以用劳务出资
C.左宁宁用劳务出资,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D.该合伙可以成立,对执行合伙事务左宁宁和李佳佳享有同等的权利
正确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款:“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本题所述情形,可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李佳佳做有限合伙人,左宁宁为普通合伙人,A项错误。 第16条第1、3款:“(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不一定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 第68条第1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以D项错误。
19、某有限合伙企业有李某、夏某与韩某三名合伙人,李某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所有的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018年3月,李某擅自将自有的一套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收益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有效行为,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B.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效力待定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追认
C.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可撤销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D.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无效,应当恢复原状
正确答案:A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99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有限合伙人突破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了自我交易行为,该行为依旧是有效行为,只是所得收益应收归合伙企业所有,所以只有A项正确。
20、左某用家庭居住用的一套楼房出资设立了某个人独资企业,但在申请登记时没有明确以家庭财产出资。企业经营数年后,经营不善无力偿债,下列关于该企业设立及责任承担说法正确的是?
A.左某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应在申请书中附有企业章程
B.左某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应设置固定的经营期限
C.左某应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如果合伙企业收益用于家庭生活的,应以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正确答案:C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所以,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中并不包括企业章程和固定经营期限,A、B项错误。 第18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只有在登记时明确以家庭财产出资的,才会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本案中并未在登记时明确这一点,所以应以投资人个人财产承担责任,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21、李佳佳是甲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李佳佳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货物买卖合同》标的额200万元,为支付货款,李佳佳擅自以甲公司名义签发一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李佳佳在票据上签章,但未加盖甲公司印章。关于该票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票据有效,李佳佳应承担票据责任
B.该票据有效,甲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
C.该票据无效,但李佳佳应承担对乙公司的付款责任
D.该票据无效,但甲公司应承担对乙公司的付款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第(一)项:“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一)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所以本案中的汇票,只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并没有甲公司印章,该出票人签章无效。 《票据法》第22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出票人签章是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签章无效导致票据无效,A、B项错误。 李佳佳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的《货物买卖合同》有效,甲公司应该承担付款责任,D项正确,C项错误。
22、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于201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乙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看重甲公司所处的行业和管理理念,准备收购甲公司的股份,乙公司高调收购甲公司69%的股份,掌握了甲公司的控股权。下列有关该收购行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收购甲公司的股份达5%时,应当通知该上市公司
B.如果乙公司持有甲公司的股份达30%时,可向甲公司的部分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C.乙公司对甲公司采用要约收购期间,可以卖出其所持有的甲公司股票
D.乙公司完成对甲公司的收购后,甲公司的剩余股东有权要求乙公司按照协议收购的价格继续收购其股份
正确答案:A
解析:《证券法》第86条第1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根据预警制度的要求,A项表述正确。 第88条第1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持股30%后继续收购,法定要求对被收购方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B项错误。 第93条:“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C项错误。 第97条第1款:“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要约收购完成后,不一定会造成被收购公司终止上市的影响,如果无此影响,则不会引发强制收购,D项错误。
23、张三以其汽车作为保险标的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张三的汽车被其弟弟开去上班。发生保险事故,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B.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
D.张三有权主张约定的保险金
正确答案:D
解析:《保险法》第52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才可解除合同,并非一旦增加即可解除。本案所述情形,张三将车借给弟弟开车“上班”,并没有达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程度,所以保险公司应该依约向张三支付赔偿金。只有D项正确。
24、王某为其5岁的儿子王琨投了一份10年期的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李某;同时为母亲投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王琨的保险合同履行2年后王某与李某离婚,王琨由父亲王某抚养。不久王琨患病住院,由于医院的重大失误,致使王琨手术后落下终身残疾。关于王琨的保险合同及保险金的给付,下列说法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是?
A.保险合同自王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时成立
B.王琨发生保险事故时,王某和李某已经离婚,所以李某不再是适格的受益人
C.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后,王某不得再向医院要求赔偿
D.保险公司在支付赔偿金后,不得向医院追偿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保险法》原理,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签字盖章后保险合同成立,至于投保人王某缴纳保费是在履行该保险合同,所以A项错误。 《保险法》第39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所以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受益人的范围没有要求,只有单位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险的时候,有要求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近亲属的范围内指定受益人,除此之外,没有所谓的受益人“不适格”的情况发生,B项错误。 第46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中不适用代位求偿,被保险人因第三人侵权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和第三人都有义务赔付,且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能代位求偿。C项错误,D项正确。
25、希希的哥哥是甲城市银行的信贷业务人员,2017年3月,希希出资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开业之初,乙公司为参加某项目的投标做准备急需启动资金,遂向甲城市银行提出贷款需求,甲城市银行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正常审查乙公司的贷款需求,酌情批复担保贷款或信用贷款
B.不审查乙公司的贷款需求,直接拒贷
C.不得对乙公司提供担保贷款
D.不得对乙公司提供信用贷款
正确答案:D
解析:《商业银行法》第40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所以根据案情,乙公司属于甲城市银行的关系人,甲城市银行不应该直接拒贷,也不应该审核发放信用贷款,而是只可以发放一般条件下的担保贷款,所以只有D项正确。
26、2017年年底,河东市银保监局对当地多家金融机构进行例行检查,发现甲城市银行存在诸多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业务,遂对其采取了部分措施,下列有关措施的采取正确的是?
A.经省一级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申请司法机关查询甲城市银行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的账户
B.经国务院银保监会批准,可以直接限制甲城市银行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C.国务院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责令甲城市银行限期改正
D.市银保监局可责令甲城市银行限期改正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1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所以查询账户,只需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银保监局可直接查询,无需请司法机关协助,如果需要冻结才需要司法机关协助,所以A项错误。 第37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对于采取“限制分红及其他收入”的措施,应该是在国务院银保监会或省一级派出机构先行采取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情况下,或者情况严重危及自身稳健运行、影响存款人及客户合法权益的情形下方能采取,不能“直接”采取,B项错误。甲城市银行违反审慎经营的业务规则,国务院银保监会或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采取限期改正的措施,C项正确。限期改正的措施,市级银保监会无权采取,只有国务院银保监会或省一级派出机构才有权限作出,D项错误。
27、成都卫士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卫士)2016年度向西部希望小学捐款500万元,关于该公司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成都卫士的捐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完全扣除
B.成都卫士的捐款可以享受20%的优惠税率
C.成都卫士的捐款属于不征税收入
D.成都卫士的捐款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2017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根据有关捐赠性支出享受的税收优惠措施,只有D项正确。
28、甲公司与市政府合作在市郊申请使用一片国有土地修建经济适用房,市政府批准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下列有关该幅土地的使用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当缴纳少量的土地使用费
B.甲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的用途开发和使用
C.甲公司有权未经开发,将该幅土地进行转让
D.甲公司在该幅土地上建成房屋,转让该房屋时,应当将相应的划拨土地改为出让土地
正确答案:B
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第1款:“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所以划拨土地可以有偿取得也可以无偿取得,有偿取得的,使用权人也只需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并非土地使用费,A项错误。 划拨是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的法定用途审批给建设单位使用,一般是无偿且无期限使用的,也可能只需要缴纳少量补偿、安置费用,所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批的用途进行开发利用,不能未经开发直接转让或抵押、出租等处置,B项正确,C项错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依据上述法条,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附随其附着房屋一同转让的,不一定需要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如果审批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做其他处理;如果审批机关决定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受让方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以D项一概要求补办出让手续的说法错误。
29、某市采石场位于半山腰,排放的粉尘和污水顺风顺流,影响大半个城市。其排污情况超过了当地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部门对其采取相关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采石场的污染物排放并没有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部门应免于对其处罚
B.如果采石场的超标排污情节严重,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直接责令其停业、关闭
C.如果采石场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D.如果采石场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且超标排污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6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所以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么是国家标准的补充,要么比国家标准更严格,在适用的过程中,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该优先适用,A项表述有误。 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标排污的,环保局可以直接采取限产、停产的措施,情节严重者,经政府审批后才能停业、关闭,所以B项表述有误。 第63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管责任人员追究行政拘留的适用情况是未经许可排污且被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情形,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30、甲公司以出让的方式从滨海市政府取得一幅土地的使用权,在开发过程中发现该幅土地的地下有大量的硒土矿,关于矿藏的权属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幅土地地下的硒土矿归国家所有
B.该幅土地地下的硒土矿归甲公司所有
C.甲公司与滨海市政府协商一致,补缴款项后,可以取得硒土矿的所有权
D.甲公司与滨海市政府协商一致,补缴款项后,可以取得硒土矿的开采权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所以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必然联系,所以A项正确,B、C项错误。 第3条第3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采矿权需要单独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登记,不能附随土地使用权一并获得,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
31、李佳佳2017年1月1日到甲公司工作,甲公司于2017年8月1日才与李佳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下列关于劳动合同签署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A.李佳佳于2017年1月1日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B.甲公司与李佳佳签署的劳动合同起始日期应为合同签署日期
C.甲公司应当与李佳佳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甲公司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李佳佳两倍工资
正确答案:A
解析:我国保护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享受劳动者待遇,A项正确。 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用工确立劳动关系时开始,即使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也应当自用工之日起,B项错误。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工起满1年劳资双方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才适用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推定,题中所述情形不满足此条件,C项错误。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所以双倍工资的处罚起点是用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D项错误。
32、易盛嘉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为要重整,需要一次性裁掉50个职工,下列有关公司在裁员过程中应当遵从的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提前征求工会的意见并接受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B.裁员方案实施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C.裁员方案中,应当包含裁员后6个月内招募新员工的,优先招募被裁减人员的承诺
D.裁员方案实施中,不得裁减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员过程中,只是提前通知工会,工会只有提出意见的权利,无权“表决”“指导”“监督”,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3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所以裁员过程中,用人单位没有义务作出6个月内重新招募被裁人员的义务,即使录用的话,也应该是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录用的机会,C项表述错误。 根据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裁员过程中,与本单位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只是被“优先留用”,并非绝对不能裁,D项错误。
33、李佳佳为山西某县一农村青年,2017年春节过后,跟同乡一行10人,进京打工。2月始,李佳佳一行人到甲建筑集团工作。甲建筑集团一直没有和李佳佳等人签订合同,工作半年后,开始拖欠工资。临近春节,李佳佳向甲建筑集团追讨工资未果,2018年3月遂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请仲裁,追讨拖欠的工资,共计15000元,当地zui低月工资20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佳佳是农民,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仲裁机构对李佳佳的申请不予受理
B.李佳佳还可以主张自2017年3月开始至2018年2月截止,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C.李佳佳的仲裁申请只能采取书面的形式
D.如果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当事人一方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B
解析:《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所以农民工具备劳动者身份,受《劳动合同法》保护。A项错误。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B项正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第3款:“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所以仲裁申请,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C项错误。 第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zui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48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对于本案中的“小额讨薪”争议,劳动者不服的,可以再诉讼,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作出即生效不可再诉讼,所以D项说法错误。
34、甲公司于2018年1月1日登记成立,并陆续招聘20名员工开始公司的运营,人力资源负责人就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有若干疑问,咨询律师,得到如下答复,正确的是?
A.职工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自愿参加
B.甲公司应当自与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C.甲公司应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因单位效益大幅下降等经相关机构批准可以缓缴
D.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甲公司应当代扣代缴
正确答案:D
解析:社会保险是强制缴纳的保险,并非自愿参加,A项错误。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所以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的日期是用工之日起30日内,并非劳动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B项错误。 第60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当发生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时,社会保险费方可缓缴或减免,企业自身的效益下降,并非缓缴或减免的理由,C项错误。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D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
35、知名艺术家田某在某颁奖典礼上获得了终身成就奖后颇为高兴,萌生了写一部自传小说的想法,遂请作家张某执笔,其助手李某整理素材,助手陈某提供了很多关键性咨询意见,但均未约定该小说著作权的归属。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田某享有该小说著作权
B.张某享有该小说著作权
C.田某、张某共同享有小说著作权
D.张某、李某、陈某共同享有小说著作权
正确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具体到本题,艺术家田某作为特定人物,享有著作权,所以A项说法正确,B、C、D项错误。
36、2018年1月1日,天现异象,李佳佳脑洞大开,后创造出一系列技术及设备,逐一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哪些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客体?
A.李佳佳发明了一台仿真伪钞机
B.李佳佳发明了一套加速记忆英语单词的方法
C.名贵茶叶新品种正水小种的生产方法
D.促进种子发芽的红外线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专利法》第5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A项的仿真伪钞机明显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可授予专利,A项错误。 第25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B项属于上述第(二)项的智力活动规则,D项属于上述第(一)项的科学发现,均不可被授予专利。 C项属于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所以答案为C。
37、甲公司发明了一种高性能压缩机,能够有效制冷,在我国和A国(A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均获得了专利权。甲公司分别授予了乙公司在我国、丙公司在A国针对此项压缩机技术的独占实施许可权,下列行为中,侵犯专利权的是?
A.丁公司在A国购买丙公司制造并销售的压缩机进口至我国
B.戊公司未经同意在我国制造压缩机,安装自己生产的冰箱上,用于研究冰箱的改进功能
C.B公司在A国未经同意制造压缩机,装于货船上临时通过我国境内
D.我国的己公司在甲公司申请发明专利前已经在制造相同的压缩机,现继续制造。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专利法》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本案中A项符合上述第(一)项的“平行进口”,当压缩机在A国经独占实施被许可人丙公司合法制造并售出后,流通中的压缩机的专利权被用尽,再次转售和进口都不侵权,A项错误。 B项表面是在搞科学研究,但是研究的对象并不是专利产品,而是将专利产品当作工具,对自身的冰箱性能做科研改进,不符合抗辩的理由,B项侵权。 C项属于上述第(三)项中的“临时过境”,D项属于上述第(二)项中的“先用权”都属于合法的抗辩理由,不侵权。
38、驰名世界的宝马(BMW)汽车公司在荷兰的子公司通过一个完善的经营网络销售宝马汽车,只有符合条件的经销商才能加入该网络并使用宝马(BMW)商标。D先生并未加入该网络,专门经销二手宝马汽车,并提供维修服务,在广告中称自己“提供BMW维修”。甲公司未经宝马公司授权,擅自销售宝马汽车。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未得到授权,为其提供了运输服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先生未经授权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
B.D先生未经授权打出“提供BMW维修”的广告,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
C.甲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
D.乙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商标“权利用尽”的理论,宝马汽车经合法投放市场后,他人在购买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即可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所以D先生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不认定侵权行为,A项错误。 B项属于对于“BMW”的非商标性使用,只是为了表明自己产品的功能或特点,并没有与宝马公司使用“宝马BMW”商标的产品相混淆,所以没有侵权,错误。 《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甲公司属于本条中第(三)项,认定侵权,C项正确。乙公司没有“故意”的过错,不认定侵权行为,D项错误。
39、甲公司为自己生产的羊绒衫,准备申请如下标记为注册商标,下列哪些标识能被商标局批准注册?
A.人大常委会
B.MLGB
C.温暖
D.雪莲花
正确答案:D
解析:A项有涉嫌侵犯国家尊严。B项涉嫌低俗用语,有违公序良俗,属于禁注也禁用的范围,所以商标局不能批准其注册,也不能使用。 C项,仅仅描述了产品的特性及用途,不具有固有的显著特征,禁止注册,但允许使用。 D项,属于可注册的商标标识,如果没有侵犯在先权利,商标局应当予以批准。
40、驰名世界的宝马(BMW)汽车公司在荷兰的子公司通过一个完善的经营网络销售宝马汽车,只有符合条件的经销商才能加入该网络并使用宝马(BMW)商标。D先生并未加入该网络,专门经销二手宝马汽车,并提供维修服务,在广告中称自己“提供BMW维修”。甲公司未经宝马公司授权,擅自销售宝马汽车。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未得到授权,为其提供了运输服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先生未经授权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
B.D先生未经授权打出“提供BMW维修”的广告,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
C.甲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
D.乙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商标“权利用尽”的理论,宝马汽车经合法投放市场后,他人在购买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即可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所以D先生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不认定侵权行为,A项错误。 B项属于对于“BMW”的非商标性使用,只是为了表明自己产品的功能或特点,并没有与宝马公司使用“宝马BMW”商标的产品相混淆,所以没有侵权,错误。 《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甲公司属于本条中第(三)项,认定侵权,C项正确。乙公司没有“故意”的过错,不认定侵权行为,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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