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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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接到匿名举报,反映纳雍县人民法院法官罗某滥用职权、任人唯亲、收受贿赂、有不良作风等违纪问题,纪检监察部门随即于6月5日组成调查组到纳雍法院开展调查核实。
处理结果
调查组通过认真调查核实,没有发现罗某存在举报人所反映的“任人唯亲、独断专横、嗜赌如命和收受贿赂”等情况,当事人反映失实。为了维护审判人员声誉,消除其顾虑,决定向罗某通报调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内澄清事实,并将此案作了结处理。
典型意义
提升司法公信力,不仅要求司法案件结果公正,也要求司法人员的形象符合中立、公正的客观标准。司法人员的社会声誉是司法机关公正形象的重要载体,恶意贬损法官形象就是诋毁司法公信。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或者法院工作人员司法作风不满,可以通过上诉、申请再审、信访投诉举报等多种合法途径反映情况、表达诉求,但决不能毫无根据地随意指责司法人员贪腐或有其他犯罪行为。没有确凿证据,甚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轻易对法官提出性质严重的指控,不仅是对法院工作人员的人格污蔑,也是对司法公信的恶意破坏,更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肆意侵犯。《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良好声誉。本案中,有人故意捏造事实、进行虚假告发,导致有关单位对相关人员展开调查,给司法工作人员造成一定压力。纪检监察部门能够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予以澄清,不仅是对法院干警的关心爱护,也是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制度保障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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