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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必背:抢劫罪

2018年09月11日 14:59:15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小编今天整理的是《刑法》的必背知识点了。小编认为,司法考试是很重要的,需要考生们进行不断地努力,取得最终的成绩,一起来看看小编今天的分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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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构成要件

1.手段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1)暴力方法

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足以危及被害人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行为。暴力的对象并不限于财物的占有者,而是包括其他具有保护占有意思的人。例如,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财物占有者的家人以及其他协助占有、管理财物的人或者抵制抢劫的人使用暴力的,均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2)胁迫方法

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胁迫方式:语言或者动作、手势。

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以及以当场立即实现损毁名誉、毁坏财物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的,不成立抢劫罪,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

(3)其他方法

指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

【例如】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

2.行为对象

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在抢劫财产性利益时,由于压制他人的反抗,而使财产性利益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发生了转移时,应认定为强取财产性利益。抢劫罪的对象也不排除不动产。

【例1】债务人乙向甲借款后一直未还,后使用暴力、胁迫方法迫使乙向自己书写收条的,应认定抢劫罪既遂。

【例2】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将不动产过户给自己的,成立抢劫罪。

3.因果关系

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产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肯定手段行为与取财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使当场取得财物,也不能认定为强取财物。

【例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但该暴力行为并没有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对方基于怜悯之心将财物给付行为人的,只成立抢劫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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