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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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林彦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2014)日民一终字第323号
【案件概述】
2007年,张某某与林彦光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2008年2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0月26日生育一男孩,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林彦光因经营需要向张某某要钱时,张某某要求林彦光写借条。
2009年9月1日,林彦光给张某某出具1万元的借条一张,2010年1月17日又出具6万元的借条一张。2013年1月份以后分居。张某某于2013年6月28日诉至法院,请求林彦光付还借款7万元。
【法院判决】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系未婚同居,但双方的这种同居关系与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并无实质不同,因此,对该期间内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出具借条的行为,应当参照婚内借贷关系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虽然被上诉人认可从上诉人处拿到了案涉7万元并给上诉人出具了借条,但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7万元被上诉人用于了个人事务、属于被上诉人的个人借贷行为。
因此,上诉人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被上诉人偿还借款7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要点】
同居关系属于比较特殊的关系,在同居期内的借贷行为是按照民间借贷处理还是按照婚姻关系处理呢?法院认为,由于双方间的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关系并无差别,故应当参照婚内借贷关系处理。
综合整理
婚内借款的三种情形及处理:
1.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婚内借款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与支配,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婚内借款,应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2.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内借款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偿还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内借款应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2)双方解除婚姻关系;(3)借款的用途系用于夫妻一方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
因借款来源系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形下,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在离婚时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50%。
3.婚内的借款属于贷款人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借款人应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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