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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案例3

2018年07月24日 11:57:17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是不是还觉得知识点还没有那么清晰?小编整理了近期出现的《民法》案例,希望帮助考生加深对法律条文的了解,在考试中能够考出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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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凯与刘春秀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庆商终字第144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春秀与被告李新凯于1997年登记结婚,2011年3月1日双方协议离婚。原、被告婚前未就个人财产进行过公证,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财产处分也未进行过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原、被告共同从事的汽车配件、倒卖板房等经济活动。

现原告持有欠条一张,欠条中写有“李新凯向刘春秀借现金40000元整,借款人李新凯,2010年6月16日”。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40000元及利息7200元。

【法院判决】

本案李新凯向刘春秀的借款40000元,用于做板房生意,其收益也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据此,李新凯应向刘春秀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刘春秀的部分即案涉借款的一半20000元。

李新凯是在2014年12月22日签收本案刘春秀的起诉状材料,且刘春秀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此前已要求李新凯偿还,故对刘春秀要求李新凯支付的逾期还款利息,本院认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12月22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

【要点】

婚内借贷如何处理,要看以下两点:

第1,是否实际发生借款的事实。

如仅书写借条而无实际借款行为,则借款关系不存在,此种情况常发生在夫妻间玩笑时所写,此种借条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2,看一方所借的款项来源。

如果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即借款前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婚内财产的性质,或者借款方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为其个人财产,且婚内借款的用途系用于家庭经营以及生活开支的,此时该借条虽然缔结了一个形式上的合同,但是标的物为夫妻共同所有,该合同不具备可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就不复存在。

如果所借款项来源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且用于借款人一方的个人事务,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应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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