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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案例1

2018年07月24日 11:53:02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是不是还觉得知识点还没有那么清晰?小编整理了近期出现的《民法》案例,希望帮助考生加深对法律条文的了解,在考试中能够考出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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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案:(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691号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1年初通过网络相识,2011年5月24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4日,被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本人因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向杨某某借款RMB45000。”。

2012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转帐汇款5000元;2012年4月11日,被告行向原告转帐汇款两笔,分别为10000元、50000元。

2012年8月6日被告又出具一份借据,载明:“本人魏某某因公司周转,急需资金2011-2012年陆续刷杨某某信用卡,两卡多次消费人民币合计九万余元,本人承诺此两卡消费款均为偿还婚前公司债务,所以此钱款由我本人一人承担。本人自愿承担每期还款直至九万元整。”

2013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转帐汇款2000元。另,被告于2011年6月26日、6月27日分别向原告转帐汇款3000元、30000元。

【法院判决】

婚后,被告为其个人事务向原告借款,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出具第1张金额为45000元的借条后,向原告支付了65000元。

被告在出具第二张借条时并未将多付的20000元扣除,而是承诺偿还原告90000元,显然被告并未将20000元视为还款,况且原、被告作为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互相给付金钱乃人之常情,从这一角度看,第1笔借款后被告所多付的20000元也不应作为第二笔借款的还款。第二张借条期满后,被告仅归还了2000元,故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向原告返还剩余88000元欠款。

【要点】

夫妻之间是否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

《合同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据此,夫妻间婚内订立借款合同是可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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