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多频考点3
导读: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刑法在卷二的比重是zui大的,难度也很大,因此,小编为各位考生整理了这一科目的多频考点,希望各位考生能够掌握刑法,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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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作为犯罪
1.不作为犯罪的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行为人具有保证人地位);(2)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3)作为行为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保证人的分类
2.纯正的不作为犯(遗弃罪,只有不作为一种方式)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故意杀人罪,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注意:有些犯罪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例如暴力抗税。
3.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过当的防卫行为都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4.对于自危行为,法定监护人外的其他人没有救助义务。
二、持有型犯罪:故意持有。
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表3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概念 | 内容 | 难点突破 |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 |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前者是后者的一类 |
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意义 | 确定行为人是否需要对危害结果负刑法上的责任(规范判断) | 归责。谁(哪个行为)应当为危害结果负责?应当负责的危害行为即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条件说与因果关系的中断 | 条件说加禁止溯及理论 | “因果关系中断”理论的实质是将某些自然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从因果关系中排除出去,不再认为这些行为与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判断因果关系的三要素 |
存在介入因素: (1)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 (2)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 (3)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
(1)原则:如果无论有无前行为,后行为都会合法则(即合乎规律)地导致结果发生,那么可以直接认定后行为才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2)例外:如果后行为是前行为必然或者通常会导致的行为,则因果关系并不中断 |
表4 因果关系判断流程(思路)图
【说明】所谓中断与否,是指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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