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模拟题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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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2/5)
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B.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C.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D.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答案】C
【疑难辨析】
本题主要考查不作为犯中的实质义务根据。实质的义务根据,是为了说明了具备何种实质条件时,行为人才具有作为义务。包括: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实质三分法)。实质的义务根据(实质三分法)与形式义务来源(形式四分法)在具体内容上是一致的,是从不同角度来说明作为义务。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义务时,如运用形式四分法难以认定,就可动用实质三分法进行认定。
【解析】
A选项,因甲是藏獒的主人,基于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而负有制止狗咬死人的作为义务。另外,对小偷的盗窃行为虽可正当防卫,但令狗咬死其系属防卫过当的不法行为。
B选项,乙基于先前创设风险的行为而负有对丙的救助义务,其后段行为如单独评价系不作为犯(与前段行为合并整体评价为一个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可以认为乙具有保护人身份(救助义务)。路人甲无救助义务(保护人身份),但无身份之人教唆有身份之人犯有身份之罪,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C选项,因甲是乙的监护人,基于对本人监督的他人实施的危险行为的监督地位,而负有制止乙杀丙的作为义务。有能力制止而不制止,可成立不作为犯罪(按照题意可能是过失犯罪)。C选项说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说法错误。
D选项,风险并非甲监管或创设、甲与乙也无保护关系、风险也未发生在甲支配的领域,甲不负有任何救助乙的作为义务;甲救助乙的半途中停止救助,并未创设和增加风险,没有继续救助到底的义务。故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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