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模拟题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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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作为行为能否“单独成罪不作为犯”的问题
6、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2/7)
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C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是先前行为是正当行为时,行为人有无救助义务,如何判断罪数的问题。因任何不法的作为行为都可能产生积极义务,如不救助导致危害结果;后行为在思考过程中虽可视为不作为,但并不一定可“单独”评价为不作为犯。当不作为导致的结果可被先前的作为犯罪包容时,后行为就不可再单独评价为不作为犯。应采用“三步法”判断:①第1步先单独对先前犯罪行为(及造成结果)进行认定,②第二步再单独对后续的不作为犯罪(及造成结果)进行认定,③第三步看不作为造成的结果可否被先前犯罪所包容,以决定合并为一罪(先前犯罪可包容后续不作为的结果,或可合并评价)还是数罪并罚(先前犯罪不能包容后续不作为的结果)。重点要看不作为造成的结果可否被先前正当行为所包容(合并评价结果是否过限),以决定行为的定性。
【解析】
(1)第1步,甲造成乙重伤的先前行为是正当防卫,是正当行为;先前的正当行为创设风险,行为人事后也有作为义务。
(2)第二步,单独评价后一阶段中,甲不救助乙导致其死亡的行为,可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题目表明甲明知乙的死亡结果)。
(3)第三步,整体评价,前一阶段行为是正当防卫(必要限度为重伤),后一阶段行为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将后一阶段造成的结果(故意致死),合并到前一阶段的正当防卫中,则可整体认为是防卫故意致人死亡。再看该防卫致死行为是否过当,题干已明示防卫的最高限度是重伤,故死亡超过了必要限度重伤。故而认定为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认定罪名时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对过当结果(死亡减除重伤)负责,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A选项、B选项中,后面的不作为行为不能单独评价为不作为犯,其中“独立”构成不作为犯的说法错误。
(5)本题的另外一种思维方法是:先不考虑正当防卫的问题,甲先故意伤害致乙重伤,触犯故意伤害罪(作为);而后故意不救助致其死亡,触犯故意杀人罪(不作为);在罪数方面,按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的规则,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罪。再考虑正当防卫的问题,以故意杀人的手段防卫一般伤害的不当侵害的,系防卫过当(题干已经设定此防卫的最高限度是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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