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模拟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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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时犯与因果关系认定
8.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2008延/2/6)
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甲、乙不构成犯罪
【答案】D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同时犯因果关系的判断。同时犯因果关系有四种情形,A1、A2同时打枪射击R时:A1、A2谁打中查不清,都无因果;A1、A2都打中都致命,都有因果;A1、A2都打中作用大小查不清,都有因果;A1、A2都打中致命一枪查得清,按查清情况认定因果。
【解析】
(1)在因果关系层面上,甲、乙二人各自使用各自的枪支射击,是单独行为而不是共同行为,因此不属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共同过失犯罪”,而是单独犯罪,属于过失的同时犯。属于前述“丙身上只有一个弹孔,可证明甲、乙二人一人击中、一人未击中”的情形,结论是二人均无因果关系(无法查明因果关系,而证明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归检方承担)。(2)甲、乙二人对于小孩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是过失,而实害结果、因果关系是成立过失犯罪的必要要件。由于本案是过失的同时犯,甲、乙谁打中查不清,证明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归检方承担。因无法证明结果到底是谁所造成,则二人均不对结果负责;过失行为无结果,不能构成犯罪。故二人不能构成犯罪。当然,民法层面人二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故答案选D。
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2/16)(D)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解析】本题考查因果关系,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逻辑推理。
其一,(1)前两刀系故意伤害行为,后两刀系故意杀人行为。(2)因为无法查明哪刀致死,故而不能确切的认定死亡结果归伤害行为负责(故意伤害罪致死),还是归杀人行为负责(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分别孤立的看待(假设伤害行为与死亡行为间隔较大,或者分别由不同人实施),不能查明造成死亡的具体因果,应当认为死亡结果既不能归因于伤害行为,也不能归因于死亡行为,故而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故意杀人罪未遂。D选项的前半句说法正确。
其二,但是,故意伤害行为、故意杀人行为系同一人无明显时空间隔实施。并且,死亡不是前两刀造成的,就是后两刀造成的。因此案件定性只有两种可能。(1)第1种可能,假设死亡是前两刀任一刀致死,则分别评价:前行为触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后行为杀的是死人,没有杀死活人的可能性,不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是不可罚的不能犯。总体评价为故意伤害罪致死。(2)第二种可能,假设死亡是后两刀任一刀致死,则分别评价:前行为触犯故意伤害罪未遂,后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既遂。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是高度行为与低度行为的关系,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总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既遂。(3)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前一种可能,即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死,对被告人更有利,以此定罪即可。D选项的后半句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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