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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模拟题6

2018年06月11日 09:51:28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备战2018年司法考试,需要每位考生都全力以赴,全面复习知识点,并且熟练掌握考试要点。那么今天小编要给大家分享的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模拟题,一定是你复习中最需要的复习试题,抓紧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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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成为一名律师,就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这是一个基础也是一个进阶的路径,小编相信每一位法律事务从业者都是公正无私,严于律己的表率。

1.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2010/2/4)

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

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

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

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答案】B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解析】

选项A,系失火行为,15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B,承担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即以手段行为定罪。

选项C,毁坏财物的行为系受被害人承诺行为,不具违法性;而对其中的保险诈骗行为,15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D,前行为即偷拿苹果系小偷小摸,即使成年犯因未达数额标准亦不构成犯罪;刺成轻伤按题意其目的是报复,而不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系故意伤害轻伤行为,15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2.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2/2)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现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

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

【答案】C

【解析】

对于犯罪主体的考查,表面上看是总论问题,实际上是分则罪名构成要件的理解。如AD两项,此外还涉及刑事责任年龄,如BC两项。《刑法》第1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选项A,强制猥亵、侮辱罪(注:《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

选项B,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这是刑法拟制规定,实际上就是特殊的抢劫行为,而与抢夺无关。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14~16岁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外,对于其他形式的抢劫,14~16岁的行为均应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选项C,《刑法》第238条第3款,为索取债务扣押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拘禁过程中致人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仍然是非法拘禁罪。15岁的人对非法拘禁罪不负刑事责任,对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

选项D,《刑法》第411条,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海关工作人员,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放纵走私罪(正犯)。

看了这些题目,你是否已经掌握了呢?不要担心,接下来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将会继续为大家提供2018年司法考试模拟题内容,帮助大家不断积累考点知识。还等什么?赶快和小编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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