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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模拟题4

2018年06月11日 09:42:59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2018年司法考试正在积极备考中,虽然九月考试,但是时间是绝对不允许有丝毫的放松的。今天小编给大家准备的是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模拟题,帮助你了解更多的刑法知识点,更加充分的准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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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成为一名律师,就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这是一个基础也是一个进阶的路径,小编相信每一位法律事务从业者都是公正无私,严于律己的表率。

1.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3)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参考答案】D

【解析理由】

A选项,根据刑法第19条规定,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非因盲人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而是因认识能力耗弱。根据第17、18条的规定,“刑事责任能力”指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只与年龄、精神状况有关。由此,盲人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应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B选项,与A选项相同,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因其认识能力耗弱。又聋又哑的人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应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C选项,其一,在客观不法行为方面,丙在熟睡时的实施行为,本身虽是无意行为,但系因其之前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而造成,可认为是原因自由行为。以其清醒时即服用安眠药之时来认定刑事责任能力,应认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二,在主观责任方面,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意识,但是应当以其清醒时即服用安眠药之时来认定过错有无。

D选项,因自身原因“大醉”之后陷入“毫无记忆”的无认识能力状态,行为人虽行为当时无认识能力,但自陷无认识能力系原因自由行为,需以清醒时认定刑事责任能力,应认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3款(自陷醉酒)规定的“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正是此意。故本选项说法正确。

2.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2/3)A

A.甲第1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考点】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年龄

【解析】

A选项,考察原因自由行为。对于自陷无责任能力的原因自由行为,处理规则是:以清醒时确定过错内容,以不清醒时确定客观行为,在重合之处认定罪名。本案客观行为是重伤行为,“第1次吸毒”提示甲清醒时对于重伤结果没有预见而应当预见,只具有过失,故而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选项,考察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1)根据一行为、一故意(概括故意)说:在客观上,行为人砍了数刀,认为是数个动作一个行为,无论哪个动作导致死亡,都认为是实行行为导致死亡;行为人砍第1刀认为是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当时精神正常,具有责任,故而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2)根据数行为说:行为人实施有数行为,实行第1个行为是具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实施之后的行为时系精神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C选项,只要能够证明已满14周岁,无需确定具体出生日期,就能追究爆炸罪的刑事责任。

D选项,考察跨年龄阶段实施行为的认定。以14周岁生日当天24时为界限,对于不满14周岁的砍杀行为,丁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4周岁之后,如果丁实施了行为(作为或不作为),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丁并未实施作为行为,因丁还实施了救助行为,未实施不作为行为,故而丁亦没有实施不作为行为。应当死亡结果归因于之前的作为行为。故不能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答案】A

看了这些题目,你是否已经掌握了呢?不要担心,接下来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将会继续为大家提供2018年司法考试模拟题内容,帮助大家不断积累考点知识。还等什么?赶快和小编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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