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模拟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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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2/5)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答案】D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故意成立的必要认识要素。成立故意,行为人必要的认识内容有: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发生结果的可能、特定对象、特殊身份等,以及需要认识到不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数额、情节、次数,极少数故意犯罪中的结果要素(如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严重后果),行为法律性质,刑事责任年龄等,不是故意的必要认识要素。
【解析】
A选项,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必要认识要素,A选项说法正确。
B选项,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故意,需认识到对象是淫秽物品,不仅需行为人认识到物品,亦需认识到“淫秽性”即社会意义。
C选项,嫖宿幼女罪的故意,要求认识到对象是卖淫的是幼女。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已废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的一律以强奸罪论处;自此以后,只要行为人明知对象人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知其是否卖淫,均构成强奸罪。本选项已不再有意义。
D选项,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故意的成立,要求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故意,不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但是既然认识到了对象是国家秘密,即至少具有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可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4.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2/2)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C
【解析】
选项A中,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不是“他人所有的财物”,故而,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的本人财物,系他人占有,也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此外,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由此,盗窃罪的故意内容的事实认识方面只需认识到是“他人占有的财物”。本题是对自己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错误,系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只涉及责任阻却的问题。由于本案情形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属于可以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亦不阻却责任,仍可成立盗窃罪。故选项A不当选。
选项B中,乙明知可能有枪而盗窃,果然有枪,属于明知对象是枪支的情况,具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可以构成盗窃枪支罪,故选项B不当选。
选项C中,猥亵儿童罪的对象是儿童,成立此罪故意要求对其有认识。
选项D中,贩卖毒品罪的对象是毒品,要求认识;但就认识程度上,只要求大体上认识到是“毒品”,而不要求认识到具体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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