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模拟题《卷二》刑法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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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2016/2/5)A
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
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吴某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这种情况在刑法中称为“择一的故意”。亦即,行为人认识到数个行为对象中的某一个对象确实会发生结果,但不确定哪个行为对象会发生结果(明知行为会造成数个结果中的一个,并且只能造成一个结果)的心态。择一的故意认识到结果只发生于一个行为对象上,对于“择一的故意”的处理方法:(1)通说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有两个故意。其一,如果对一个行为对象造成了结果,对另一个行为对象不会产生危险的,对另一个行为对象就只能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故而只对有危险的对象构成故意犯罪。其二,如果对一个行为对象造成了结果,对另一个行为对象也有危险的,对造成的结果承担故意犯罪既遂的责任,对另一危险承担故意犯罪未遂的责任;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或一个犯罪(造成两个相同性质的结果),结果合并评价。而不实施数罪并罚。(2)少数观点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故意,即对能造成较重结果的对象具有故意,对能造成较轻结果的对象具有过失;或者对直接追求的结果和对象具有故意,对另一结果和对象具有过失(类似于打击错误)。
本题在题干中已明示“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即采通说观点两故意说。则按设定的四个情景进行推理就非常简单了:
A选项:(1)客观上对甲有杀死危险,客观行为是杀人未遂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2)客观上对乙有杀死危险,客观行为是杀人未遂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在我国刑法司法实践中,同一性质行为造成两个相同法益的结果,认定为一个犯罪,结果合并评价(二个死亡危险)。故本案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未遂,两个未遂结果累加考虑,不实施数罪并罚。
B选项:(1)客观上对甲是杀人既遂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2)客观上对乙有杀死危险,客观行为是杀人未遂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在我国刑法司法实践中,同一性质行为造成两个相同法益的结果,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结果合并评价(一死一死亡危险)。不实施数罪并罚。
C选项:(1)客观上对甲是杀人既遂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2)客观上对乙有杀死危险,客观行为是杀人未遂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造成重伤结果)。对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在我国刑法司法实践中,同一性质行为造成两个相同法益的结果,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结果合并评价(一死一伤)。
D选项:(1)客观上对甲是杀人既遂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2)客观上对乙是杀人既遂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在我国刑法司法实践中,同一性质行为造成两个相同法益的结果,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结果合并评价(两死)。不实施数罪并罚。
2、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5/2/3)(B)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解析】本题考查“择一的故意”的处理,以及故意的内容和数目。
甲“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这种情况在刑法中称为“择一的故意”。亦即,行为人认识到数个行为对象中的某一个对象确实会发生结果,但不确定哪个行为对象会发生结果(明知行为会造成数个结果中的一个,并且只能造成一个结果)的心态。择一的故意认识到结果只发生于一个行为对象上,对于“择一的故意”的处理方法:(1)通说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有两个故意。其一,如果对一个行为对象造成了结果,对另一个行为对象不会产生危险的,对另一个行为对象就只能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故而只对有危险的对象构成故意犯罪。其二,如果对一个行为对象造成了结果,对另一个行为对象也有危险的,对造成的结果承担故意犯罪既遂的责任,对另一危险承担故意犯罪未遂的责任;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2)少数观点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故意,即对能造成较重结果的对象具有故意,对能造成较轻结果的对象具有过失;或者对直接追求的结果和对象具有故意,对另一结果和对象具有过失(类似于打击错误)。
本题是一个观点设定题:
(1)A选项设定的是少数观点,即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即有杀人故意,对财物毁坏系过失。主客观相统一认定,系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毁财行为(不构成犯罪),故而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选项A说法正确。
(2)B、C、D选项设定的是通说观点,即认为甲主观上具有两个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故意。题干描述的是客观上对两个对象均具有危险的情况,故而应以两罪的想象竞合论处。B选项,结果是杀人致警察受伤、毁财致警犬死亡,故而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B选项错在“数罪并罚”。C选项,同样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故意杀人罪未遂更重,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选项C说法正确。D选项,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故意杀人罪未遂更重,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选项D说法正确。
3.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2012/2/52)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过失犯罪”的成立,既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也要求客观上有过失行为。
A选项,学生跳楼自杀是学生自己制造的风险,与老师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老师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B选项,“高压气泵塞入肛门充气”,导致人死伤的概率极高,行为人对此也知晓。明知行为导致结果的可能性极高,又未采取有效的避免措施,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
C选项,路人只“追赶”小偷,没有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故而小偷跳河应当认定为小偷自己制造的风险,风险并非行为人制造,不负有救助义务,不构成犯罪。况且行为人对于小偷突然抽筋也并不知情。
D选项,邻居的行为降低了风险,而未升高或制造风险,不属危害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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