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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模拟题《卷二》刑法十七

2018年06月04日 10:10:34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2018年司法考试在9月中旬开考,积极备考的同学们要坚持下去哦。在本文,小编依旧把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模拟题分享给大家,各位同学可以跟着小编的节奏,专心复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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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成为一名律师,就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这是一个基础也是一个进阶的路径,小编相信每一位法律事务从业者都是公正无私,严于律己的表率。

4.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2/53)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答案】AC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认识错误的分类和处理规则。最难的选项为选项D,即对于同类对象认识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如何判断的问题。对于同类对象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结论不同;对于同类对象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结论相同。

【解析】

A选项,系因果关系错误中的具体流程偏离,而不是方法错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A选项说法错误。

B选项,系因果关系错误中的构成要件提前实现,成立故意杀人既遂。B选项说法正确。

C选项,行为人主观上意欲侵害的对象与客观上侵害到的对象不一致,肯定存在认识错误。行为人在实施寄送毒药侵害行为当时,错误原因是因如“手抖不小心”写错地址,主观上想写的地址是王某,主观上即认为侵害对象是王某,没有觉察到自己写成了汪某;行为人是因手法偏差(类似于开枪时未瞄准)导致错误,应将行为人的错误认定为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如果其错误原因在于:主观想写的地址是汪某的地址,认为地址没有写错,只是误将客观上被侵害到的汪某该人,认为是其主观上想要侵害的王某,这才是对象错误。无论如何理解,均为同类错误(具体错误),按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选项说“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说法错误。对于本选项,考生之所以弄混,并不在于区分标准不清楚,而在于命题中叙述的案情有歧义。

D选项,此为同类对象认识错误(具体错误),按法定符合说,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结果杀死了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按具体符合说,丁对仇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生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仍为故意杀人罪既遂。故按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D选项说法正确。

5.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2/54)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对象认识错误。甲欲故意伤害乙,误将乙的哥哥认为是乙而伤害,系同类对象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人,乙的哥哥和乙虽是不同的人,但均是故意伤害罪的对象,只要甲认识到了对象是人,即认为具有伤害的故意。故而,甲对乙的哥哥也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未受伤,故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乙的哥哥受重伤,故甲对乙的哥哥也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选项A错误之处在于“过失”二字,选项B的错误在于“方法”二字,选项C的错误也在于“过失”二字,选项D的错误在于“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主观心态以行为时的心态认定,甲在实施打伤乙哥哥的行为当时确有误认,只是在实施完毕后发现错误表示不反对,行为当时显然存在认识错误。

6.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2/3)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入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C

【解析】

本案属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结果提前实现的情况。行为人在实施第1动作(投安眠药时)已具有法益侵害性(存在具体危险),是着手实行行为,因此是实行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故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7.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2/54)

A.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B.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

C.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D.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AD

【解析】

本题属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的“事前的故意”(概括故意、韦伯故意),即结果延后发生,将两个动作(杀人和抛尸)视为一个整体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8.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2/54)

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D.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察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本案具体案情事实是乙和丙死亡。根据法定符合说,乙、丙死亡的结果符合刑法规定的杀人罪既遂条件“人死亡”,故对于乙、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死亡的结果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而丙死亡的结果是甲未预料的,甲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一行为两罪,是想象竞合犯)。故选项A、B正确。

看了这些题目,你是否已经掌握了呢?不要担心,接下来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将会继续为大家提供2018年司法考试模拟题内容,帮助大家不断积累考点知识。还等什么?赶快和小编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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