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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模拟题《卷二》刑法五

2018年05月30日 14:43:55来源:司法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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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BCD

【解析】

A选项,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甲在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系预备阶段的中止;李某系预备阶段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同伙不配合)停顿,故为犯罪预备。

B选项,故意杀人罪的结果是被害人死亡,本案中被害人虽重伤,但未死亡,行为人有效阻止了结果的发生,认定为犯罪中止(有损害的中止)。

C选项,考查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亦即,中止行为与之前的犯罪行为不能有明显的时空间隔。犯罪已经出现结局性的停顿(既遂、未遂、中止)之后,就认为犯罪已经结束,之后的救助行为,如与之前的犯罪行为存在明显的时空间隔,就不再成立中止,而只能是悔罪。本案中行为人脱离现场“2小时后”才救助,有明显的时空间隔,故意杀人行为是未遂,之后的行为是悔罪。

D选项,犯罪中止中的“能达目的而不欲”的“能”指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能达目的,不一定必须是客观上能达目的;行为人认为能达目的,而客观上实际不能达到目的,行为人主动放弃,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亦即,在行为人尽了真诚的、最da的救助努力的情况下,结果没有发生,尽管非因救助行为导致,也认为是中止。

6、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2/53)

A.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

B.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只要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故甲不成立中止犯

D.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故甲成立中止犯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中止、罪数、因果关系、犯罪形态。

(1)在行为个数方面,甲先后实施了两个行为:故意杀人行为、交通肇事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

(2)在因果关系和犯罪中止、既遂认定方面。

其一,一般认为:介入因素交通肇事行为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中断了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死亡结果归交通肇事行为承担,而与杀人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故而,在犯罪形态方面,甲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而自动放弃,具有自动性;因结果系其它原因导致,与杀人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A选项说法正确。

其二,如果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因既遂的标准是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则行为人虽有中止行为,但没有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

(3)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但如结果与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为既遂,此时行为人如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有中止行为,可以成立中止犯。C选项说法错误。

7、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2/6)(A)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中止的认定,以犯罪中止与因果关系。行为人尽了真诚的、最da的救助努力,犯罪结果仍然发生,但系其它行为导致,与实行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也认为是犯罪中止。本选项中:(1)在因果关系层面上,按照自然而然的发展流程,如果乙不跳车逃走,就会避免死亡结果,因此,乙跳车的行为中断了因果关系,死亡结果归乙本人负责。(2)由此,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甲不成立既遂;甲尽了真诚的、最da的救助努力,具有自动性,构成犯罪中止。

8、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甲收起枪支,但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2/9)

A.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行为的个数、犯意的个数,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甲先后实施了两个行为、具有两个犯意:第1个行为是架好枪支准备杀乙,客观上是杀人的预备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主客观统一构成故意杀人罪;能达目的而不欲自动放弃,系故意杀人罪(中止)。第二个行为是触动扳机行为,是致死行为,主观上是过失,主客观统一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死亡结果非因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导致,不具因果关系,不属故意杀人罪既遂。本事例也不是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结果延后发生。故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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