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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模拟题《卷二》刑法二

2018年05月30日 14:37:08来源:司法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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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2/16) C

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

【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绑架罪、刑事责任年龄、共同犯罪。按照通说不法共同说的理解,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指不法;“共同犯罪”的基本含义是共同不法。亦即正犯实施了客观不法行为(犯罪行为),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不具有正当化事由的违法行为,其他行为人对此不法行为有共同参与行为(共同实行、帮助、教唆),具有故意和意思联络,即可认为成立共同犯罪。至于各行为人是否都具有责任年龄能力、是否具有完全相同的故意内容、目的要素,并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1)在客法不法层面,甲、乙在绑架之后为灭口而杀人,有两项不法行为绑架行为、杀人行为,均为共同不法行为。

(2)在主观责任层面,甲男15周岁,不对绑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只对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故意杀人罪;乙16周岁,对绑架、杀人二项行为均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注意:《刑法修正案(九)》修正),构成绑架罪一罪。B选项说法正确。

(3)在共同犯罪层面,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此罪成立共同犯罪;也可认为,二人在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重合的部分即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事实上,如果按行为共同说,二人对于绑架行为也是共同犯罪)。A、D选项说法正确。甲、乙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杀人正犯甲实际使用了乙提供的绳子,二人均对死亡结果负责。故而C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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