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5
>>司法考试卷三模拟练习题: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模拟练习5
3.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保证人,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该债务,由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的债务本息还清为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保证为一般保证
B.该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C.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D.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答案:AC
解析:依照保证的方式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由此,本题中的保证为一般保证,而不是连带责任保证,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故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4.甲、乙与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丙供给甲、乙原油3000吨,每吨价格为2500元,原油运到甲、乙所在地车站后,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关于该合同之债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C.简单之债
D.特定之债
答案:ABC
解析: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是2人或者2人以上的债。本题中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甲、乙2人,所以属于多数人之债,A项说法正确。
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本题中,合同约定“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因此属于按份之债,B项说法正确。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者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本题中的合同履行没有可选择性,因此属于简单之债,C项说法正确。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以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为种类之债。本题合同中的标的物“3000吨原油”不是特定物,而是种类物,因此属于种类之债,D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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