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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4

2018年01月05日 11:52:09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本文为【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练习题】,考生可在此检验自我学习成果。本文为民法相关模拟练习题及答案,希望对你的复习有所帮助,更多学习资讯请时刻关注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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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某演员将其演出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行为是单方行为

B.陈某去世前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

C.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为他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是负担行为

D.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是实践行为

答案:ABCD

解析:以是否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为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遗嘱、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抛弃所有权等。双方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恩惠不能滥施于人”的理论,赠与实际上需要赠与方和受赠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选项A中的捐赠行为应属于双方行为,故A项说法错误。

根据发生的效果是身份关系还是财产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辞去委托监护、收养等。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如抛弃、交付等;也有债权行为,如买卖、承揽合同等。B项中陈某设立遗嘱的行为并没有发生身份变动的效果,而是发生了财产变动的效果,因此属于财产行为,故B项说法错误。

根据效力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者消灭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的转移、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权利上设定负担以及权利消灭等。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负担行为的结果是权利不能直接实现,须经义务人的履行才能实现。C项王某的行为为自己的所有权设立了限制,因此属于处分行为,故C项说法错误。

以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仅有意思表示还不算成立,只有按照该意思表示完成标的物的交付,行为才告成立,才能发生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效果。D项中,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的标的物,虽然实际发生了交付,却没有产生意思表示所要追求的法律效果,因此不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更谈不上实践行为,故D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2.关于复代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

B.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

C.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必须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D.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转托代理人应负连带责任

答案:AB

解析:由代理人基于复任权选任代理人的代理,称为复代理。复代理的要件之一是代理人有复任权,故A项说法正确。

《民通意见》第81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可知,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即本人承担;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有过错的才负连带责任,故B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C项说法太绝对,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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