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模拟练习5
>>司法考试卷二模拟练习题: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模拟练习5
4.试述犯罪的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答: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比较容易混淆。两者均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首先,在认识因素方面,两者认识的程度不同。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是这种认识一般比较模糊,特别是对这种危害结果的现实性,行为人往往认识不足。
其次,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也有着重要区别。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完全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不会依靠任何条件去防止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此听之任之,采取无所谓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熟练的技术、丰富的经验、他人的行为以及自然力方面等有利的因素,并且行为人往往会基于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5.试述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和紧急避险制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
(2)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3)行为的限制不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的实施,只能是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而实施。
(4)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在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前提下,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一切公民的权利,对行为主体没有限制。紧急避险对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避免本人的危险时不适用。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和紧急避险制度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
(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都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试述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答: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其次,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具体来讲:首先,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这就要求: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是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防卫等正当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必须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其次,共同犯罪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再次,根据行为人之间的分工情况,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共同实施实行行为。另一类是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不都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而是由一部分人实施实行行为,另一部分人实施教唆行为、组织行为或者帮助行为。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最后,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与单个人犯罪的因果关系有所不同,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要求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直接地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个人的实行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应对该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共同犯罪之“部分行为,全体责任”刑事责任原则。
(3)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来说:首先,共同犯罪故意的具体罪过形式。共同犯罪故意可以分为三种具体的组合形式:其一,共同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且都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其二,共同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都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组合。即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属于直接故意,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属于间接故意。其次,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都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都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而且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导致该种危害结果。最后,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行为人决意参与共同犯罪;不仅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的某种危害结果,而且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可能导致该种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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