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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2016年12月27日 15:20:40来源:坦途网资讯站
导读:本次坦途司法考试网主要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二章的内容,如果考生想要继续了解,欢迎你到本网站进行学习。

为了帮助大家在民法学考试中取得高分,坦途司法考试网整理了司法考试民法学相应的章节知识点,赶紧来这里学习吧。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预测题)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

财产关系  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  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义务主体的范围

绝对法律关系 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内容的复杂程度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4形成和实现的特点

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1、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人的行为。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含义: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财产权  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  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  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  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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