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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章节笔记第一章:民法概述

2016年12月27日 15:19:48来源:坦途网资讯站
导读:想要通关司法考试,现在可以来学习一些考点,坦途司法考试网为大家分享了关于民法学的章节笔记,你想要知道吗?赶紧行动起来吧。

坦途司法考试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民法学的章节笔记,希望对考生顺利通关有帮助,赶紧来这里学习一下吧。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一、民法的性质:(预测题目: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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