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提高练习题(5)
>>2017国家司法考试模拟题: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提高练习题(5)
一、单项选择题
点击查看:2015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提高练习题汇总
1. 甲公司因遗失一张汇票向A县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满后,乙公司向A县法院申报权利。经审查,乙公司的权利申报成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A.法院应当直接判决汇票权利归乙公司享有
B.法院应当裁定将公示催告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C.因乙公司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前申报权利,法院应当作出除权判决
D.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本题中,乙公司是在申报期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所以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2.关于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各级检察机关均享有法律规定的抗诉权
B.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应当经当事人同意
C.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再审
D.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而进行再审的案件,法院应当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并不是各级检察机关均享有抗诉权,故A项说法错误。抗诉权是检察机关法定的权利,并不需要经当事人同意,故B项说法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故C项说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故D项说法太绝对,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合议庭成员也可以有人民陪审员。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3. 赵某与江某路经一栋居民楼时,六楼黄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中赵某,致其重伤,共花费医疗费3万元。赵某将黄某告至法院要求赔偿,而黄某否认赵某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对此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
B.黄某
C.赵某和黄某
D.赵某和江某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4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题中,黄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属于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其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根据规定,所有人黄某只是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赵某主张的事实应当由赵某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4.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的事项?
A.审判组织形式
B.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C.案件是否开庭审理
D.举证责任的分配
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而A、C、D三项均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5.甲区基层法院因装修办公大楼,与所在区的向阳建筑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工程竣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的决算产生了纠纷,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阳建筑公司就该纠纷向甲区基层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甲区基层法院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本案为合同纠纷,应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B. 本案情况特殊,应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C. 本案情况特殊,应适用移送管辖制度
D. 本案涉及不动产,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从理论上说可以包括三种情形:第一,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须回避;第二,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第三,其他特殊情况。本题中,因为纠纷本身涉及到甲区法院,因此不宜由其自己审理,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故B项说法正确。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为法院受理案件出现管辖权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办法,而本题所述的情形中,甲区法院本身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存在无管辖权而移送的情况,所以不是移送管辖,C项说法错误。本题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是涉及工程款纠纷,所以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6.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小食品店,并依法登记取得了字号。因该合伙组织分别与A、B、C三公司纠纷的诉讼全部败诉而进入到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该合伙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A、B、C三公司的债务。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
B.就合伙组织的财产依A、B、C三公司申请执行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C.应当按A、B、C三公司的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D.应当告知A、B、C三公司申请该合伙组织破产,按破产程序清偿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7. 下列哪一类案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A.专利侵权案件
B.海难救助费用案件
C.共同海损案件
D.遗产继承案件
答案:A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只要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对于一般案件都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3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34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B、C两项属于特殊地域管辖,D项属于专属管辖,三者都不属于一般地域管辖的案件。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8. 田某和陈某合伙经营一打印社,由甲公司负责供应耗材。田某发现甲公司送的一批货质量存在问题,经协商无果,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接受退货并承担违约责任。案件受理后,陈某得知此事,也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属于诉的客体合并,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B.法院应当受理陈某提起之诉,并作为另案处理
C.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田某提起之诉,告知田某与陈某共同提起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陈某提起之诉,但应追加陈某为共同原告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本题中,田某和陈某合伙经营打印社,属于合伙关系,二人应该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且该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故法院应当追加陈某为共同原告,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9.甲对乙提起的返还借款的诉讼,就乙向甲借款事实的证明,根据民事诉讼理论,下列哪一选项属于直接证据?
A.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的复印件
B.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凭条
C.甲的朋友丙向法院提供的曾听甲说乙要向甲借钱的证词
D.甲的同事丁向法院提供的曾见到甲交给过乙钱的证词
答案:A
解析: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A项中“借据的复印件”,虽然其证明力比原件的证明力小一些,但是其能单独、直接证明借款事实,因此属于直接证据。B项中的“银行卡转款凭条”、C项中的“曾经听说的证人证言”、D项中的“曾见到甲交给过乙钱的证词”都不足以证明乙向甲借钱的事实,因此不是直接证据,而属于间接证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10. 甲有两个儿子乙和丙,甲死之后遗有房屋6间。乙乘丙外出之机,将房屋全部卖给丁,后因支付价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丙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什么?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其应该符合如下条件:第一,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第二,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第三,以起诉的方式参加。本题中,乙和丙同为所继承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乙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侵犯了丙对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丙在乙、丁的房屋买卖纠纷的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故丙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题正确答案是C.
11.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相关诉讼理论,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是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的
B.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是以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的
C.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者在实体上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D.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者在实体上不一定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答案:D
解析: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但在特殊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比如清算组(破产管理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也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此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二者不能等同,故A、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至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关系,应该说,虽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本身不存在或者受到限制,但是其同样具有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例如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他所为的民事行为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但是他本身可以成为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此不能说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是以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的,B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2. 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下列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
A.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违反了辩论原则
C.违反了合议制度
D.违反了回避制度
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A县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侵犯了当事人的辩论权。故选项B正确,根据题意,并没有信息表示A县法院违反了A、C、D三项所涉及的原则及制度。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13. 朱某诉孙某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孙某赔偿朱某损失5万元。孙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朱某申请强制执行。因无金钱可供执行,法院遂将孙某仅有的某项财产拍卖得8万元。在执行中,发现并查实孙某已将该项财产作为抵押向某银行贷款6万元且尚未清偿,该银行现提出行使抵押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某银行应当优先受偿
B.朱某应当优先受偿,因其主张权利在先
C.某银行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与朱某按比例受偿
D.某银行应先行向法院起诉,取得执行依据后再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与朱某按比例受偿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根据规定可知,银行应当优先受偿,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二、多项选择题
1. 关于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调解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而当事人和解可以发生在诉讼之外
B.法院调解有法院审判权的介入,而当事人和解则无审判权的介入
C.在再审程序中法院不能进行调解,但当事人双方可以进行和解
D.法院调解成功后,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而当事人和解后,法院不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答案:AB
解析:调解是指在有关组织、机关、机构、个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法院调解(诉讼中调解)。法院调解(诉讼中调解)的特征:1.发生在诉讼过程中;2.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即法院审判权介入);3.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4.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和解一般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其特征有:1.和解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之外;2. 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即没有法院审判权的介入),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3.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4.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由此,A、B两项的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由此,C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由此,D项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2. 关于当事人的诉讼处分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必要共同原告中一人或数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其他共同原告的承认,才对其他共同原告发生效力
B.诉讼代表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撤诉
D.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答案:A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故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由此B项的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由此,C项的说法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因此不需要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故D项的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3.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县供电局安装的高压线电死了刘某的牛,刘某诉请损害赔偿,县供电局应就其对刘某的牛的死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B.张某因被李某养的狗咬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李某应就其对张某被狗咬伤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C.陈某委托黄某去广州购买一批牛仔裤,后因牛仔裤滞销,陈某不承认黄某是代理自己去购买牛仔裤。黄某应就自己是否有代理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D.王某因被A公司辞退不服而诉至法院,A公司应对辞退王某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CD
解析:《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A项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由县供电局就刘某故意造成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故A项错误。B项由李某对张某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故B项错误。第5条第3款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C项正确。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而D项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4. 中日合资的甲公司与设在日本的日本乙公司(其在中国没有住所)在中国A县订立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5台电子设备,并由乙公司负责将该电子设备运到甲公司所在地的B县。此外,还约定一旦发生争议无论向哪国法院起诉,均适用日本民事诉讼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产品中有2台电子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经交涉未能解决,于是向我国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A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B.B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C.本案应当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
D.本案应当适用日本民事诉讼法
答案:A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本案可以由合同签订地(中国A县)、合同履行地(中国B县)人民法院管辖。故A项和B项的说法正确。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235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此C项的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5. 关于证据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患者王某以误诊为由起诉某医院。王某提交的医院病历和X光片均属于鉴定结论
B.李某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披露黄某隐私的文章。黄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该杂志,该杂志属于书证
C.张某认为徐某伪造遗嘱侵犯其继承权,向法院起诉徐某。张某提供了该份遗嘱,该遗嘱属于书证
D.周某驾车回家途中将行人吴某撞伤,交警冯某当时正处在事故现场,于是按照双方责任开具了事故认定书。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并提供了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属于勘验笔录
答案:BC
解析: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所谓物品是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所谓痕迹,是指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如脚印、指纹等。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做的书面结论。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本题中,A项的“医院病历和X光片”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属于书证,故A项的说法错误。B项中“杂志”和C中的“遗嘱”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也属于书证,故B、C两项说法正确。D项中的事故认定书不符合勘验笔录的性质,因此不属于勘验笔录,其属于书证,故D项说法错误。
6. 甲因乙不返还借款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依法发出了支付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审理该案时不开庭
B.债务人拒绝签收支付令时,法院可采取留置送达
C.法院对借款事实不作出判决加以认定
D.支付令在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A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由此,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只是依照债权人申请而开始,请求人民法院直接发出支付令,不需要经过法庭审理。故A、C两项的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故B项的说法正确。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未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生效,一旦债务人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7.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应当受理?
A.王某认为他的养子未尽赡养义务,于2005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经过调解,王某与其养子达成了维持收养关系的调解协议。2005年6月,王某又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B.何某1999年向陈某借款5万元,约定2001年8月还清,何某到期未还,陈某碍于情面也未向何某主张过归还欠款。2005年3月,陈某受重伤,需大笔医疗费,于是向何某主张归还欠款,何某拒不归还。陈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归还欠款
C.居住在甲省H县的李某与居住在甲省L县的张某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约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甲省L县的L仲裁委员会仲裁,现李某向甲省L县法院起诉要求解决合同纠纷
D.2004年11月,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孟某的婚姻关系,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均未上诉。2005年月2月,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跟吴某离婚
答案: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由此,A项中的案件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虽然B项中的陈某于2005年3月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仍应当受理。
《仲裁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因而,C项中当事人约定的L县L仲裁委员会根本不存在。《民诉意见》第146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故C项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0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规定的条件的限制。D项中,因为是被告起诉离婚,而不是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因此法院应当受理。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8.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的事项?
A.本院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
B.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C.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D.诉讼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以及代理权限的范围
答案:ABCD
解析: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属于法院受理起诉的条件之一,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事项。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关系到当事人能否成为民事诉讼适格当事人,因而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影响到当事人在诉讼中所进行的诉讼行为的效力,也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和代理权限,影响到代理人的诉讼行为的效力,法院也必须审查,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9. 张某与李某的借款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同时经王某同意并在调解协议中约定由王某提供担保,保证李某履行调解协议。在送达调解书时,张某与李某签收后,王某拒绝签收调解书。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虽然王某拒绝签收调解书,但调解书仍发生法律效力
B.因王某未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对王某没有约束力
C.李某拒不履行义务时,张某可以申请执行李某的财产
D.李某拒不履行义务时,调解书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张某可以申请执行王某的财产
答案:A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由此,A项的说法正确,B项的说法错误。第13条规定,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此C项的说法正确。第9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故D项的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CD.
10. 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的,既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认定
B.作为合同内容的仲裁条款,在合同无效时,其效力不受影响
C.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后,当事人可以依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D.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依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答案:AB
解析:《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由此,A项的说法正确。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由此,B项的说法正确。第9条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C项和D项的说法错误,当事人不能依原仲裁协议重新仲裁,而是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11. 关于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证人只能就其所见所闻如实陈述,不能发表对案件的意见;而鉴定人则要对其所鉴定的事项发表意见
B.证人无须具备专业知识;而鉴定人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C.证人是不可替代的;而鉴定人是可以替代的
D.证人不属于回避的对象;而鉴定人属于回避的对象
答案:ABCD
解析: 证人和鉴定人的区别如下:(1)在资格条件上,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证人的资格要求只是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即使证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证。(2)在可否替代上,证人是就其亲身感受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的人。证人的基本特征就在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这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既不能由法院指派或聘任,亦不能随意替换;而鉴定人并非由案件事实所决定,其从事鉴定活动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请,因此,鉴定人是可以替换的。(3)在能否回避上,证人不得以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回避,而鉴定人如果有回避事由,必须执行回避的规定。(4)在询问规则上,对证人的询问应遵循个别和隔离的原则,证人不能了解案情;而鉴定人可以了解案情,对疑难复杂情况,可以由多个鉴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终的鉴定结论。(5)在发表的意见上,证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实陈述意见,而不能发表自己根据这些事实得出的结论和意见。但是鉴定人作为专家不受此项意见规则的限制。(6)在出庭义务上,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普遍性的诉讼义务,一般不能拒绝,而鉴定人有正当的理由,可以拒绝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可以不出庭接受质证而只提供书面鉴定意见。故本题中,ABCD四个答案都是正确的,均当选。
12.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基层法院可以管辖相应的涉外案件
B.经我国法院同意,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律师名义代理诉讼
C.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要求法院依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
D.住所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是15日
答案:A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重大涉外案件有管辖权,因此,一般的非重大涉外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A项的说法正确。第239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因此B项的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0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由此可知C项的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47条只是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因此,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一般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故D项的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提高练习试题,更多学习资讯关注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 2019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知识点精讲508-08
- 2019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知识点精讲408-08
- 2019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知识点精讲308-08
- 2019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知识点精讲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