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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必看民法考点2

2019年08月23日 14:32:25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不知道大家都准备好了吗?小编这里为大家整理了这篇司法考试知识点,现在就一起来看看吧!

对于考试相信大家都很了解了,想要在考试中获得一个好成绩,那肯定与认真备考是分不开的,小编在这里整理了这篇考试知识点,在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还有很多相关的内容和司法考试时间,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篇文章的内容吧!

一、标的物风险负担和孳息归属

(一)标的物风险负担

1.标的物风险负担,过错方承担、随交付转移而转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

2.风险负担具体规则

(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由出卖人负担风险。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1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由买受人负担标的物风险。

(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7)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8)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不负担风险。

【总结】

风险负担问题的具体内容如下图所示:

如果没有约定地点,则看运输方式:

(1)如果买受人上门取货,则在出卖人提供货物的地点转移。

(2)如果出卖人送货上门,则买受人指定的收货地点为风险转移的地点。

(3)如果约定由出卖人代为托运,则自货交第1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二)孳息归属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定孳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带的全部内容了,不知道对大家的复习是否有帮助呢?我们在复习的过程中全力以赴,这样在考试中才会觉着毫不费力,小编会不断为大家整理更新更多的考试资讯和辅导资料,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可以在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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