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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必看民法考点1

2019年08月23日 14:30:28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不知道大家都准备好了吗?小编这里为大家整理了这篇司法考试知识点,现在就一起来看看吧!

对于考试相信大家都很了解了,想要在考试中获得一个好成绩,那肯定与认真备考是分不开的,小编在这里整理了这篇考试知识点,在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还有很多相关的内容和司法考试时间,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篇文章的内容吧!

一、标的物检验

(一)检验的时间

(1)约定检验期的,应在检验期内检验。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2)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可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检验出瑕疵时的处理

(1)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在检验期内履行瑕疵通知义务,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怠于通知的,视为无瑕疵。

(2)未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无瑕疵;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间”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2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出卖人依约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的检验

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带的全部内容了,不知道对大家的复习是否有帮助呢?我们在复习的过程中全力以赴,这样在考试中才会觉着毫不费力,小编会不断为大家整理更新更多的考试资讯和辅导资料,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可以在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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