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必看考点: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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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居间合同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2、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二、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1.报告义务
报告订立机会或者提供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
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偿付有关费用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真题再现】
刘某与甲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委托甲公司帮助出售房屋一套。关于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15-3-15,单)(B)
A.如有顾客要求上门看房时,甲公司应及时通知刘某
B.甲公司可代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C.如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可向刘某收取报酬
D.如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
这篇文章的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相信大家看过一遍之后会对知识点的印象又加深一点,知识点是我们考试的基础,也是需要我们扎实掌握的,所以平时千万不能忽略对它的复习,小编也会为各位考生整理更多的考试资讯和辅导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大家顺利通过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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