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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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责任
(一)瑕疵担保责任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该责任是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
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该责任是出卖人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物的瑕疵是指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无权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的,无权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二)违约损害赔偿
(1)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可以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2)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有权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混合过错规则)
(3)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有权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损益相抵规则)
如:甲乙两公司签订500吨钢材买卖合同,后乙公司又以该500吨钢材为标的物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乙丙两家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运费。后,甲公司未如期交货导致乙公司也未如期交货。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之间的违约金(实际损失),也可主张两个合同之间的差价损失(可得利益),甲公司可主张减少运费、税金(损益相抵)。
(三)因违约解除合同
(1)因标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从物有瑕疵的,仅能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标的物为数物时,其中一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得就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数物之价值不能分离的,则可就数物解除合同。买卖标的物是分批交付的,买受人只能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该批标的物部分解除合同,但各批标的物有关联的,则可就该批以及以后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2)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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