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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名词解释4

2019年08月13日 10:00:26来源:司法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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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无过错又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逮时效中断的法定时候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同意履行义务

4.诉讼时效的延长: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因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时,人民法院可以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5.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等一定法律后果的时间。

6.期限的分类,依期限的确定根据不同:

1)法定期限

2)制定期限

3)约定期限

7.期限的意义:

1)期限是确定民事主题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与终止的尺度

2)期限是作出法律推定的依据。

3)期限是确定权利的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期限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要求,也是权利义务的组成部分之一

5)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起点和终点。

8.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题资格的人。

9.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公民户口的册籍。

10.居民身份证:是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法定凭证。

11.住所:是指自然人长久居住的地方,是自然人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12.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方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13.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14.公民在其户籍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其住所。

1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6.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广泛性和不可转让性的特点。

17.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我国采用独立呼吸说。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和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

1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

19.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0.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4.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25.监护人的设定:

1)法定监护

2)指定监护

3)遗嘱监护

4)委托监护

26.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27.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承担被监护人之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28.监护关系的终止:

1)设立监护人的原因消失

2)因监护人方面的原因导致变更监护人

3)因其他原因引起监护关系终止。

29.宣告失踪: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30.宣告失踪的条件:

1)须下落不明满2年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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