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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模拟题《案例分析》精选4

2019年06月15日 17:15:16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距离2019年国家的司法考试越来越近,很多考生从去年就已经进入了备考,可谓是背水一战。为了帮助大家取得好成绩,坦途网小编整理分享了司法考试模拟题《案例分析》部分。

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精心整理了令所有考生都头疼的案例分析精选试题及答案解析,马上就要进行司法考试报名了,备考时间越来越紧迫,希望大家在这段时间不能松懈,案例分析虽难,但也抵不过坚持,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一定可以取得好成绩!

司法考试模拟题

1. 因索要1万元欠款,李某、张某发生争吵并动手。李某当众打了张某几拳,被人拉开。张某感觉当众受辱,没有面子。第二天,张某到李某的饭店,用菜刀将李某砍伤,并砸坏店里一台高级音响(价值8000多元)。李某经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等共计16350元。李某的伤势经鉴定为重伤。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李某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张某归还借款1万元,赔偿被损坏的音响价金8000元,医疗费等1635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要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阐明理由:

(1)李某提起诉讼请求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

(2)在本案中,李某提出了哪几项诉讼请求?这些诉讼请求合法吗?为什么?

(3) 对李某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1.(1)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张某将李某打成重伤,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因张某的故意伤害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李某作为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进行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李某提出了三项请求:要求赔偿被损坏的音响价金8000元;赔偿医疗费等16350元的;这两部分损失是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请求合法。要求张某归还借款1万元,则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请求不合法。(3)法院对要求赔偿音响和医药费的请求,应当支持;对于要求张某还清欠款的的请求,不予支持。

2.张某与李某是好朋友。一日,李某找到张某要借款1万元。由于两人关系不错,张某没让李某写欠条。但借款时,邻居王某在场。后来李某生意赔本。张某知道李某生意赔本后,没催要借款。后来李某一直没还钱,张某找李某还钱时,李某却说已还了5000元,只有5000元未还,其同意还5000元。张某无奈,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借款1万元。诉讼中,李某虽承认借过1万元,但仍坚持自己已还5000元,欠5000元。

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阐明理由:

(1)本案举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2)举不出证据的当事人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2.(1)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万元欠款的事实,因被告在诉讼中承认,而免除了原告对该事实的举证。但被告提出已经归还5000元的新的事实主张,需要承担举证责任。(2)如果李四不能提供证据或不能证明其已经归还5000元的事实,那么他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3.某市举办春季名贵花展。甲约女友乙前去参观。两人因互相说笑,未注意门前挂有“展览之花,严禁采摘”的牌子。走到一花盆前,乙停下来对甲说:“这花真好看,你摘一朵给我。”甲上前采摘,因用力过重,折断了花茎并且造成花根松动,使花不能再存活。同时,甲因突然转身与正在身后参观花展的丙相撞,造成丙的眼镜摔碎。该盆名花为丁所有,丁为此损失500元。丙的镜片损失共计300元。现丁、丙想提起诉讼。

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阐明理由:

(1)本案属于何种诉讼?

(2)在丙提起的诉讼中,丙应当以谁为被告?请说明理由。

(3)在丁提起的诉讼中,丁应当以谁为被告?请说明理由。

3.(1) 本案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2)在丙提起的诉讼中,丙应该以侵权行为人甲为被告。(3)丁应当以甲、乙为共同被告。乙是教唆,与直接侵权人者构成共同侵权。

4.某保洁公司在自己负责保洁的超市内悬挂了一个告示,告示上写到“凡在超市内随地吐痰者,一经发现罚款50元。”一日,李某在超市购物时吐痰时被当场抓住,被罚了50元,李某不服,遂提起诉讼。

问题:李某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为什么?

4.李某应当提起民事诉讼。理由:某保洁公司和超市都不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不具备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其与李某之间的争议不属于行政争议,虽然用“罚款”一词,但并不能改变其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纠纷的性质,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5.李林,男,22岁。2015年6月1日李林与张某打架,致张某轻伤。甲市A区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以李林殴打他人为由,于同年9月3日给予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张某认为处罚太轻,遂于同年6月7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9月10日作出复议裁决,维持了原处罚结果。张某对复议裁决不复,以甲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市B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阐明理由:

(1)张某以甲市公安局为被告本案被告应是哪个行政机关?

(2)本案中张某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张某以甲市公安局为被告,法院如何处理?

(4) 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5.(1)甲市公安局和市A区公安分局是共同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甲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了市A区公安分局对李林行为的处罚结果,应作为共同被告。(2)在本案中市A区和B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张某可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市A区公安分局,甲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了最初的行政行为。原告张某既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可以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市A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起诉。(3)告知原告追加被告。根据司法解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4)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A区公安分局)和复议机关(甲市公安局)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答案】

1.(1)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张某将李某打成重伤,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因张某的故意伤害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李某作为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进行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李某提出了三项请求:要求赔偿被损坏的音响价金8000元;赔偿医疗费等16350元的;这两部分损失是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请求合法。要求张某归还借款1万元,则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请求不合法。(3)法院对要求赔偿音响和医药费的请求,应当支持;对于要求张某还清欠款的的请求,不予支持。

2.(1)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万元欠款的事实,因被告在诉讼中承认,而免除了原告对该事实的举证。但被告提出已经归还5000元的新的事实主张,需要承担举证责任。(2)如果李四不能提供证据或不能证明其已经归还5000元的事实,那么他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3.(1) 本案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2)在丙提起的诉讼中,丙应该以侵权行为人甲为被告。(3)丁应当以甲、乙为共同被告。乙是教唆,与直接侵权人者构成共同侵权。

4.李某应当提起民事诉讼。理由:某保洁公司和超市都不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不具备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其与李某之间的争议不属于行政争议,虽然用“罚款”一词,但并不能改变其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纠纷的性质,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5.(1)甲市公安局和市A区公安分局是共同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甲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了市A区公安分局对李林行为的处罚结果,应作为共同被告。(2)在本案中市A区和B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张某可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市A区公安分局,甲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了最初的行政行为。原告张某既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可以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市A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起诉。(3)告知原告追加被告。根据司法解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4)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A区公安分局)和复议机关(甲市公安局)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分析》在司法考试知识点里占据的比例还是很大的,也占用了很多考生大部分的复习时间,其实只要入门,找到技巧,在看更多的案例分析详解,相信自己肯定会把案例分析拿下!如果在备考期间还想了解更多关于考试相关资讯,多多关注坦途网的分享,祝大家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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