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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详解精选10

2019年06月05日 11:43:01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一般很多考生是在每年的6月份,甚至是9月份才开始准备。临时抱佛脚是不行的。下面来看坦途网整理的司法考试模拟题案例分析等试题吧!

随着考试的临近,考生每天要复习的内容有很多,想必有部分考生对之前学习的内容很多已经快要记不清了!这种情况对于考生顺利通过考试来说是非常大的阻碍,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准备了案例分析试题,大家可以来看看,以供备考参考。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详解

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房租该归谁?

夫妻一方婚前购入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房屋出租的收益应该属于一方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近日,上海市第1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二审改判认定房屋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小龙和小阳在2014年登记结婚,婚前小阳购买了一套价值66万余元的房子,其中贷款20万元,并从2015年1月起每月归还房贷。同年4月,夫妻俩将房子出租给别人,每月收到的租金用于偿还贷款。

三年多过去了,夫妻二人因生活矛盾产生隔阂并分居。2017年5月,小龙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对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予以分割。而小阳认为房子是她婚前买的,婚后每月还贷的钱款也以租金归还了,没有额外支用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需要与小龙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自2015年4月起,每月租金数额与还贷数额相当,因为租金是房屋的孳息,租金的性质应与房屋一致,是小阳的个人财产。但2015年1月至3月期间的还贷属于夫妻共同还贷,还贷金额及相应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对半分割,最终判决小阳给付小龙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分割款5700元。小龙和小阳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小龙认为,房屋存在婚后出租和还贷的事实,这些租金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审认定有误。小阳却认为,房租应当是她的个人财产,原审认定正确。双方一致认可房屋目前市值为110万元。法院另查明,从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房屋共还本金和利息9万余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是小阳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但房屋婚后出租取得的收益,并非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这些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认为租金是小阳的个人财产理由欠妥。从目前小阳归还房屋贷款的资金流水和归还款项而言,存在用租金还贷的情况,而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原审法院对该收益的认定有误,所以判定房屋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增值款项上,原审法院判定的数额不当。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还贷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还贷,上海一中院遂依法改判小阳给付小龙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分割款7万余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财产性收益一般包含孳息、投资性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三类。关于房租的收益属性,目前实务界的倾向性观点认为,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不同,前者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其获得收益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因此可以作为经营性收益看待,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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