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文章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更多

2019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详解5

2019年05月29日 10:47:55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2019年的法考报名即将开启,你们都准备好了吗?做了这么长时间的备考,马上就要到最后冲刺阶段了,为此坦途网准备了司法考试模拟题案例分析部分。

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准备了令考生最头疼的法考案例分析部分,眼看报名时间就要到了,现在正是复习的黄金阶段,基本知识掌握牢固之后要尝试挑战自己拿不准的部分,争取大获全胜。下面跟随坦途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6. 陈某被逮捕案

陈某,某县前进村农民。某县公安局经过立案侦查,掌握了大量证据,认定陈某是一宗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为防止陈某继续犯罪或者逃跑,公安局依法对陈某执行了逮捕措施。村民听到公安局要抓人,纷纷来到陈家围观。这时,村民甲说:“公安局怎么动不动就抓人去坐牢啊?”村民乙答道:“这你就不懂了,公安机关只有行政处罚权,他们肯定是把他抓起来拘留了。”另一村民丙又说:“我说他们是把陈某抓回去慢慢审。早知他是抢劫犯,我第1个把他捆起来,送到公安机关。”“你怎能抓人呢?这是非法的。”丁应道。

问:如果你是执行逮捕的人员,应当怎样向村民解释呢?

6. 陈某被逮捕案

本案中,可以这样说,村民的疑惑,都是源于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性质的误解。首先,村民甲的错误有两点,其一是歪曲了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的意义和严谨性,由于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公安机关通过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及案件的调查情况等因素,而决定强制措施的执行;其二是混淆了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村民乙则是混淆了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丙口中的收容审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非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在旧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规定还未完善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收容审查被公安机关普遍应用于刑事诉讼当中,新刑事诉讼法把收容审查的适用对象纳入了拘留的适用范围,从而使收审制度自然取消。最后村民丁则是把公民合法的扭送行为与强制措施混为一谈了,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把规定公民扭送权的条款(第63条)放在了强制措施一章(第六章),但扭送与强制措施两者在性质、主体与立法目的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区别。

以上是坦途网分享的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详解,眼看考试越来越近了,时间不等人。考生在自学过程中,边学习边做摘要,是提高学习效率的好方法。在做同步练习题和自测题时,对平时学习过程中整理的摘要,进行校对和更正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更有助于知识的深化。祝大家考试愉快!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司法考试培训课程免费试听
 
北京上海天津更多

预约免费体验课

教育顾问会第一时间安排您的体验课!

课程预约立即提交
最新文章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