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详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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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过某职务侵占、商业受贿案
被告人过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和商业受贿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过某在担任某科技开发公司经理期间,与深圳某公司达成购买空调机100台的协议,以加大货款形式,侵占公司财产2万元,并用此款购买一台进口一拖二空调机;过某在任经理期间,多次向承包公司酒店装修工程的刘某索要现金共5万元据为己有,且在案发后与刘某密谋,串通刘某作伪证,此情况被检察机关在秘密侦查时用录音方式取得;过某将公司收入的部分款项4万元以公司互助金名义存入银行,并将存折交给副经理张某保管,并嘱咐张某保密。后过某三次取款共2400元并挥霍一空。开庭时张某出庭作证证实了此情况。
问:(1)本案的证据有哪几种?
(2)该案中的存折是物证还是书证?
5. 过某职务侵占、商业受贿案
(1)本案的证据有:①物证、书证:一拖二空调机、购买空调机协议、存折;②证人证言:该公司副经理张某的证言;③视听资料:检察机关获得的录音带。《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昕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分析出本案中所包含的证据的种类。
(2)该案中的存折不是物证而是书证。物证是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实物或痕迹,书证则是以其表述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或其他材料。从广义上说,书证也属于物证的范围,因为书证也是一种实物。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情,物证则以其外部特征或物质属性来证明案情。物证则以其外部特征或物质属性来证明案情。本案中的存折记载了过某侵占公司财产的数额,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因而它是书证而不是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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