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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详解3

2019年05月29日 10:44:38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2019年的法考报名即将开启,你们都准备好了吗?做了这么长时间的备考,马上就要到最后冲刺阶段了,为此坦途网准备了司法考试模拟题案例分析部分。

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准备了令考生最头疼的法考案例分析部分,眼看报名时间就要到了,现在正是复习的黄金阶段,基本知识掌握牢固之后要尝试挑战自己拿不准的部分,争取大获全胜。下面跟随坦途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3. 钟某抢劫案

2004年4月13日晚9时许,某县供销社代销店被抢劫,代销员钟某被捆绑于店内石柱上,嘴里被塞了毛巾,被抢走现金8000余元。当晚11时许派出所干警巡逻至代销店发现后,将钟某身上的绳子解开,送医院后证实无大碍。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钟某本人具有作案嫌疑,所以公安机关连夜对钟某进行审讯,采用了刑讯逼供手段。最后钟某供出是自己伙同丁某偷走代销店里的现金,又制造了被抢劫的假象。后来,丁某被抓获,其对罪行全部供认。

问:本案中,钟某的口供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4. 臧某强奸案

甘肃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998年6月2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其家门口看见被害人刘某(女,本村村民)骑自行车路过时,便借故将刘某叫住,以村长现在其家中处理两家纠纷为由,将刘某骗至家中。张某提出要和刘某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张某不顾被害人刘某的挣扎,采取强拉硬按等暴力手段将其强奸。张某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要求依法惩处。

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我与刘某曾于1977年至1978年谈过恋爱。1998年6月21日下午2时40分许,我在本村会议室门前干义务工,因口渴回家喝水时,刘某也随后来到我家,主动要求与我发生性关系,将她以前淹了我家地的事抵掉。之后她自己将裤子脱到膝盖以下,骑在我腿上。在她搂着我脖子亲我时,我妻子张甲进来了。我妻子拿起铁锨去打刘某,被我将铁锨夺下。我妻子跑出去叫人,我让刘某从后门出去。我走到前门发现我妻子正在辱骂刘某,两人打在一起。刘某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控告。我是被诬陷的,我无罪。

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根据刘某陈述,被告人以村长处理其淹地之事为由将其骗至家中,把其按倒在上房屋炕上,在其挣扎反抗并试图将此事告知被告人之妻的情况下,强行将其裤子拖掉,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并在其内裤及外裤上留下精斑。事发后在其寻找失落的衣扣时,见被告人之妻趴在窗台上。张某辩称:我与被害人曾在恋爱期间发生过两性关系,且被害人与我哥哥也有两性关系。1998年6月21日,我在村里干义务工回家喝水时,被害人随后也来到我家,要求与我发生性关系,将她家淹了我家地的事抵掉。之后她将裤子脱到膝盖以下,我就用右脚去蹬刘某,这时我妻子进来了。

上述事实双方分别提出下列证据材料证明 :

(1)目击证人王某陈述: 她从窗外看见刘某将裤子脱掉骑在其夫身上,用手搂着其夫的脖子,虽目击证人先后陈述有出入,但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未发生性行为。

(2)证人加某证明:刘某与其夫(张某之兄)曾发生过两性关系。

(3)证人胡某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曾谈过恋爱,但平时两人就通奸,且被害人平时就不太本分。

(4)证人刘某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未谈过恋爱,被害人也不会跑到被告人家中与被告人通奸,且被告人平时就有小偷小摸行为。

(5)证人周某证明:被告人在事发当天下午与本村村民一起干义务工,被告人之妻打被害人时,被告人什么话也没说。

(6)证人张乙证明:被害人不可能跑到被告人家中与被告人通奸。

(7)证人梁某证明:被告人曾调戏过她,且平时表现就不太好。

(8)张公检刑技字(1998)08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检验:提交黑色健美裤未检出精斑。

(9)被害人刘某诊断证明表明:刘某左手腕部扭伤。

问:我国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根据本案提供的证据情况,被告人强奸罪能否成立?

3. 钟某抢劫案

钟某的口供没有证据能力,但具有证明力。因为证据能力是指能否在审判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由审判人员加以判断的事实,是从形式上解决有无证据资格的问题。证据能力是法律问题,由法律作出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讯逼供得到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刑讯逼供得到的证据没有成为证据的资格,也就是没有证据能力。而证明力则是从实质上解决证据对发现真相有多大价值的问题。从本案看,虽然钟某的口供是逼供而得,但与丁某的口供一致,证明其揭示的是案件的真相,所以从实质上看,其口供具有证明力。不过,要成为证据必须要同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所以钟某的口供不能成为证据采信。

4. 臧某强奸案

我国刑诉法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规定包括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对证据质上的要求,即要求证据确实;二是对证据量上的要求,即要求证据充分。根据本案提供的证据情况,对案件的事实无法作出确定的判断,有很多具体的情况都不是很清楚,证人证言之间相互有矛盾,无法排除。所以,本案中凭现有的证据无法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无罪释放。

以上是坦途网分享的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详解,眼看考试越来越近了,时间不等人。考生在自学过程中,边学习边做摘要,是提高学习效率的好方法。在做同步练习题和自测题时,对平时学习过程中整理的摘要,进行校对和更正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更有助于知识的深化。祝大家考试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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