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及答案10
考生在自学过程中,边学习边做摘要,是提高学习效率的好方法。在做同步练习题和自测题时,对平时学习过程中整理的摘要,进行校对和更正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更有助于知识的深化。下面请看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分享的案例分析吧!
4. 杨某被逮捕案
杨某,男,17岁,某市职业中学学生。2005年3月,杨某与少女方某(16岁)相识,并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10月,方某应邀来到杨某家,杨某提出要与方某发生性关系,方某不置可否。杨某见此,便与方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两人又多次发生两性关系。2006年5月,方某有了身孕,在父母的追问下,方某说出了一切,其父母便向公安机关控告杨某,要求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侦查人员谢某做了笔录后,深感气愤,对方某的父母说:“为了防止杨某继续骚扰你们的女儿,我们公安机关决定将杨某逮捕归案。”并立即填发一张逮捕证,由于人手不够,谢某就一人执行了对杨某的逮捕决定。
问:对杨某的逮捕措施合法吗?为什么?
5. 钱某故意杀人案
钱某,女,30岁,某市农民。2003年3月,钱某因盖厨房和邻居张某发生口角,遭到张某的辱骂,后又和张某的老婆发生厮打,脸上、身上均被抓伤。钱某一怒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2003年5月2日,钱某趁张某夫妇外出,其4岁小孩独自在家之机,将小孩骗至自己家中,趁其不备,用菜刀将其活活砍死。然后将小孩身上浇满煤油,又托人告诉张某的老婆,说他们家的小孩被狗咬了,让她赶紧回来。待张某的老婆进来后,钱某从外面将房门锁死,将房子点燃,致使张某的老婆被活活烧死,小孩尸体被烧焦。钱某犯罪后服毒自杀未遂,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钱某有一刚满月的婴儿,正在哺乳期,遂决定对钱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后来案件起诉到法院,钱某想到自己将被当作杀人犯执行枪决,十分惶恐,多次企图掐死婴儿后自杀,幸被邻居发现,将婴儿抱走,并派人日夜看护钱某。同时,张某发誓要为妻子报仇,一定要亲手将钱某杀死,张的亲属也只得派人日夜守护张某。法院在得知这些情况后,决定立即逮捕钱某,并连夜派两名法警将钱某逮捕,送至看守所关押,同时妥善安排了婴儿的抚养问题,并做了张某的说服教育工作。
问:法院对钱某决定和执行逮捕是否正确?为什么?
6. 刘某被取保候审案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28岁,无业,因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并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刘某提供保证人。刘某向公安机关提出其弟担任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刘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刘某之弟作保证人。
问:(1)本案中可否对刘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理由是什么?
(2)公安机关不同意刘某的弟弟担任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3)若刘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
4. 杨某被逮捕案
首先是是否应对杨某采取逮捕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逮捕必须同时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三个条件。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与方某的性行为只能是少年男女在恋爱中的不正当性行为。因此,杨某的行为根本就不是一种犯罪行为,当然更说不上对其适用逮捕等强制措施。其次是关于本案中逮捕的程序问题。根据《宪法》第3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我国对逮捕的权限明确作了划分,只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才拥有逮捕决定权,公安机关只拥有逮捕执行权,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向被逮捕人出示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名的逮捕证,并且逮捕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公安人员执行。本案中的逮捕措施未经检察院批准,侦查员谢某自填逮捕证以及独自一人执行都是违反逮捕的法定程序的,因此,是不合法的。
5. 钱某故意杀人案
钱某在一审期间,企图杀死婴儿,又企图自杀,不仅严重妨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危机到婴儿的安全,已经和取保候审的目的大相径庭。加上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有引发新的犯罪的可能,因此,法院决定对其逮捕是正确的。但是法院执行逮捕的程序却出了问题。法院在决定逮捕后,应制作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后者的负责人签发《逮捕证》,指派两名以上执行人员具体执行。案件中法院直接派法警执行逮捕是错误的。
6. 刘某被取保候审案
(1)公安机关可以对刘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案中,刘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刘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刘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3)刘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人保和财产保两种,若刘某无法提供保证人, 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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