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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及答案9

2019年05月24日 10:11:01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在这有限的时间里,到底该怎样备考才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呢?今天坦途网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司法考试模拟题:案例分析及详解,希望能帮到大家!

考生在自学过程中,边学习边做摘要,是提高学习效率的好方法。在做同步练习题和自测题时,对平时学习过程中整理的摘要,进行校对和更正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更有助于知识的深化。下面请看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分享的案例分析吧!

1. 王某被拘传案

被告人王某,男,26岁,某厂工人。由于不满自己的妻子叶某生下一个女儿,王某经常对其打骂。叶某不堪忍受丈夫对自己的虐待和羞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判决双方离婚。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王某。王某恼羞成怒,更是变本加厉。叶某无奈跑到法院寻求保护。承办此案的审判员谢某见状,十分气愤,决定立即拘传王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发出警告。为此,谢某填发了拘传票,由法警将王某拘传到法院,然后关在法院的被告候审室内。第二天下午,审判员谢某对王某进行了审问、批评,在王某承认了错误,并保证不再殴打妻子后,将其释放。

问:审判员谢某对王采取的拘传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2. 张某被取保候审案

张某,某市无业人员,由于涉嫌一宗诈骗案,但数额和人身危害性都较小,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张某交纳了保证金后,执行人员谢某对张某说道:“从现在起,你在家不准乱跑,保证随传随到,直到案件侦查完毕,否则我们立刻逮捕你,知道吗?”

问:公安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合法吗?执行人员谢某的话对吗?

3. 李某盗窃案

2005年3月6日晚21时许,李某窜入唐某家中,盗取了人民币3000元。第二天,唐某发现自家被盗,急忙来到派出所报案,并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一件衬衣。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找到了这件衬衣的主人李某。经询问,李某承认衬衣是自己的,但说这件衬衣在宿舍阳台上晾晒时丢失了,不承认自己有任何犯罪行为。侦查人员拘留了李某,并对李某说:“现在没带《拘留证》,回去补一张给你。鉴于案情比较复杂,你不可能很快放出来,交代一下家里的事吧。”周围群众深感不平:“公安机关怎么就这样判了拘留?”,“同村的小李上次在法庭上也被拘留了。”

问:公安机关的拘留对吗?如何解释群众的说法?

【答案解析】

1. 王某被拘传案

审判员谢某对王采取的拘传措施是不合法的。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和92条的规定,此案中的拘传强制措施,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首先,审判员谢某作出的拘传决定,是为了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而不是为了使未被羁押的王某到案接受讯问,不符合拘传的目的。其次,拘传要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审判员谢某未经批准自行填写拘传证,并交法警执行,违背了拘传的法定程序。再次,拘传被告人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讯问后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不能加以关押。在本案中,审判员谢某将王某拘传到法院后,将他关押在候审室内,第二天才进行讯问,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2. 张某被取保候审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51和第60条的规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依法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谢某的话主要是提醒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但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程序方面的规定,很明显是有失偏颇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不是像谢某所说的“在家不准乱跑”,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58条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而不是待至侦查的完毕。最后,谢某所说的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情况,也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0、58条第2款,第73、75条规定的条件才能予以变更。

3. 李某盗窃案

本案中,侦查人员在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拘留程序的规定: 第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两个拘留条件;一是拘留的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二是情况紧急,不能按正常程序对罪犯实施逮捕。本案对李是否为盗窃犯缺乏基本证据,且未能排除他人盗窃李衬衫作案的情况,因此李在这时还不是拘留的对象。此外,本案侦查人员拘留李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时不出示居留证或拘留后补办都是违反拘留的法定程序的。三是拘留的羁押期限,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9、134条执行。另外,群众的话其实是混淆了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以及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

以上是坦途网分享的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及答案,在考试之前要做到未雨绸缪,考生才能在宝贵的时间里做到高效备考,才有更大的机会顺利通过考试。以梦为马,不负韶华,小编预祝各位考生都能梦想成真,也希望各位考生通过这段时间的努力,可以在考试中拔得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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