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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选择题中部分“障眼法”

2016年12月07日 16:52:48来源:坦途网资讯站
导读:选择题在司法考试中占有很大的比重,然而在考试中有很多内容都是迷惑学生的,为此坦途司法考试网重磅分享了几大“障眼法”,让考生可以认清考试。

司法考试选择题中往往会有很多“障眼法”迷惑学生,让其在选项上纠结,那么具体有哪些呢?坦途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部分的内容,仅供考生参考使用。

一、张冠李戴法

这类题目往往以相关的知识或相近的时事作干扰题肢,考生如果记忆模糊,就会失误。启示:在平时的复习中,考生要注意对相关知识进行归纳和整理,对重要时事,要尽可能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防止混淆不清。

二、鱼目混珠法

试题通常以相近、相似、易混的知识作干扰题肢,主要考查考生的识记能力。

启示:在高考政治试题中,几乎每年都有类似的题目。考生在平时的复习中,必须对相关、相近、易混、易错的知识进行比较和辨析,才能排除干扰准确作答。

三、偷梁换柱法

这类题目通常是在题肢中偷换概念或转换论题,考生稍不注意就会误选。

启示:解答这类题目,一定要将题干所涉及的概念和题肢的概念作对照,看其内涵和外延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不可选。

四、正逆颠倒法

命题者在试卷的中间部分,一改正向思维的模式,插上一道逆向思维的试题,常常导致一些考生失误。

启示:解答这类选择题,关键在于判明题干的方向,在确认题目是逆向选择题的前提下,只要将原来正确的题肢舍去即可。

五、主次颠倒法

这类题目常将概念间的主次关系颠倒,粗略看来,题肢意思和题干非常吻合,其实是以非辩证性干扰辩证法。

启示:答这类题一定要注意对应概念间的主次关系,诸如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与政治、国体和政体等,无论在什么情形下,都是前者决定后者,要警惕命题者以貌似辩证性的手法加以干扰。

六、因果倒置法

命题者在因果关系的选择题中,将原因和结果倒置,以混淆视线,主要考查考生是否准确和透彻理解现实生活中各种现象之间、现象与本质之间固有的因果联系。

启示:解这类题,一要注意是因果型试题,还是果因型试题;二要注意题干和题肢之间是否存在因果 关系。如果是因果型的试题要注意题干和题肢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题肢是不是题干所述原因的原因。如果是果因型试题尤其要注意检查题肢所述原因是不是同 义反复,有没有因果倒置。

七、同义反复法

这种手法通常是在果因型,或者题干有“说明”、“表明”之类的选择题中,设置重复题干意思的题肢,考生如不仔细辨析,就会错选。

启示:解这类题,要注意将题肢和题干逐一比较,舍去不属于题干的原因的题肢,如果是最佳选择题,只能选出最符合题干要求的一个题肢。

八、以偏概全法

在这类题目中,命题者设计的题肢,常以局部代替全部,以部分代替整体,以一种情形代替所有情形。

启示:考生在解答这类题目时,要运用辩证思维的方式对各个题肢进行全面分析,将观点片面性、绝对化的题肢舍去。

九、添枝加叶法

命题者在题干或题肢中增加一些修饰、限制成分,使观点趋向绝对化。

启示:答这类题,考生首先要抓住题干或题肢中的主干成分,然后再对那些修饰、限制成分反复琢磨,看其是否和原来观点一致,若不一致,则必须舍去。对题中出现的“所有” “任何”、“一定”、“都”等字词一定要慎重推敲。

十、似是而非法

这类题目一般以相关、相似、相近或相反的知识组成干扰题肢,主要考查考生的理解和辨析能力。

启示:解答这类题目一定要根据所学理论和题干的规定性,对相关题肢逐一辨析,谨防被似是而非的题肢所干扰。

以上坦途司法考试网介绍的仅是选择题中常见的十种陷阱,有些特殊的方式就不一一例举。考生在平时的练习中一定要细心观察,反复体会,熟练掌握各类题目的解题技巧,努力提高解题的正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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