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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模拟试题1:主观题

2019年04月18日 11:21:35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时间不等人,小编根据司法考试知识点整理了主观题模拟试题及答案,都是考试经常出现的题型,希望大家可以好好利用起来,针对现在的复习进行检测。让我们一起来练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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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于某,198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8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199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婚后不久,于某将在西班牙经商所获部分利润作为投资,回国内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1995年2月,于某因车祸去世,未留下遗嘱,他的子女与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对于遗产继承发生争执。田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问:于其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

答: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我国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无论中国公民同在境外的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都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

2、未成年人能不能享有著作权、发明权、荣誉权?

案例:年仅15岁的宋姣搞成了项发明,各种荣誉也将接踵而至,其发明专利权、荣誉权由谁享有呢?是宋姣?还是她的父母?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从出生起就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发明权、著作权、荣誉权都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上述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受年龄的限制。宋姣搞出一项发明,依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当然享有发明专利权。而随之而来的各种荣耀,是她发明的必然结果,因此,荣誉也只能由她拥有。著作权也属此种情况,也不受年龄的限制。

3、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已被分割的财产如何归还?

案例:李某因意外事故失踪后被法院宣告死亡。时值方革期间,因李某是昔日上海的大财主,其妻张某为表明与丈夫划清界线,便将李某留在家中的所有财物上交国家。15年后,李某从海外归来,道出当年为了逃避批斗机时设计亡海外的真相,并要求政府归还已被妻子处分(上交)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李某的申请下,撤销了死亡宣告,并考虑当年的特殊背景,判决返还李某的财产。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应的补偿。”因此,李某15年后重新回到家中,根据他的申请,法律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当然,这样一来,原死亡宣告产生了继承关系也即告终止。其妻张某上交国家的财产,李某可以请求返还。如果原物不存在,可以折价补偿。

4、买卖电视价格不公平可以变更吗?

案例:我是军人,今年3月,我母亲患病送医院动手术,需要300元押金,我一时筹措不及,只好把买的一台电视机卖掉,买主了解内情乘机压价,一台价值400元的电视机只给了200元,我虽不情愿,但为了应急只好将电视机卖掉。事后,我总觉得价格不公平,请问,我现在可以提出变更吗?

评析:你在母亲住院需用钱时,将自家的一台电视机出卖,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不能变更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才由于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据你所述,你家的电视机本平价值400元,买主利用你急需用钱的时机,故意压价,以200元将电视买下。果真如此,这是一种显失公平的行为。即一方利用另一方的急需和没有经验,买卖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当地的行情,使一方损失较大而另一方因此而获利的行为。《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你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变更这一民事行为的诉讼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5、贷款追不回来,介绍人应负何责任?

案例:李某曾在1987年帮人介绍在某农行基层营业所贷过两笔款子。当时因与信贷员熟悉,只是在口头上打过招呼,至于贷不贷,贷多少,他都没有过问,后来具体经办时他也不在场,也没有履行什么手续,全由信贷员与借款人直接往来联系。时隔5年,该信贷员因故被解除公职,而他所贷出的款子至今未收回,信贷员硬以李某在贷款前打过招呼为由,找他死缠不放。请问:李某对贷款收不回来该不该负责任?

评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由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贷款一事李某曾向农行打过招呼,使之能够贷款,这个行为应具体分析:一是李某既认识农行信贷员又认识债务人,而信贷员不认识债务人,李某从中介绍,以证实其身份,但并无担保内容,如果这样,李某应向信贷员说清情况,让他找借款清偿债务;二是李某曾口头上为债务人作保证,则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如果李某对此否认,则信贷员必须举出充分而可靠的证据,证明李某作过口头保证。否则,李某就不用承担追还贷款或返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6、揭人隐私,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某工厂女工于某连续被厂里评为先进工作者,对此,刘某心怀嫉妒,总想贬低她。刘某四处散布于某解放前是妓女,解放后又多次嫁人等。给于某造成了沉重的思想负担。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公民的隐私是公民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公民的要格尊严是与公民的名誉相联系的,因而揭人隐私是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本案刘某揭于某的隐私,是对于某人格的侮辱,侵犯了于某的名誉权,因此,刘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1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1990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李某在大坂市骑车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70多万元人民币。为遗产分配一事,王某与李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法院。

问: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李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李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8、精神病患者在其能辨认自己行为时购买收录机有效吗?

案例:王某1989年患精神分裂症,经过治疗,病情趋于稳定。1993年6月,王某在一家商店看到一台收录机价廉物美,就将它买了回来。其夫李某觉得这台收录机功率太小,想将其退掉,另买功率大的。营业员声明,货已卖出,若不是质量问题或者有重大原因,商店不办理退货手续。李某退货心切,谎称王某正在发病期间,她的买卖行为无效。营业员声称从未发现过任何精神异常的人来买过收录机。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定买卖关系有效。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此可见,对那些尚未完全丧失其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只要所进行的民事活动与其当时的精神状态相适应,那么他的行为就有效,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上例中的王某购买收录机的行为,显然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所为的,所以是有效的。其他任何人不得以其精神曾失常为由,阻止其正常地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更不能以此来否定其行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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