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知识考点:行政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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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务员的管理
(一)考核
1.考核是公务员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提供依据;
2.考核的内容,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其中重点是考核工作业绩;
3.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4.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5.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减低一个职务层级任职,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此外,只有确定为优秀和称职才可享有年终奖。
例:李某2015年和2017年在机关的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不称职,遂被辞退。(×)
(二)奖励
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的种类,是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三)交流
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1.调任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是由外到内的调入。
2.转任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
3.挂职锻炼
以培养锻炼为目的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务。挂职锻炼不改变与原有机关之间的人事关系,具有临时性。
例1:小刘从妇联调任到工商局担任主任科员。(×)
例2:小明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任到工会任会长。(×)
(四)回避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和离职回避。
1.任职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任职回避并非绝对,因地域或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例1:周某与其妻均为省财政厅公务员,周某任条法司司长,其妻任税政司司长。(×)
例2:谭某为某县县长,其侄为该县某镇的镇长。(×)
例3:朱某为某市公安局局长,其妹夫为该公安局人事科科员。(×)
2.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自治县或民族乡的情况除外。主要表现为担任原籍地的县长、乡长或者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等情形。
例:吴某在原籍地担任县财政局局长。(×)
3.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2)涉及与本人有近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例:税务局执法人员王某对某涉嫌偷税的企业进行调查,其妻子赵某为该企业的总经理。(×)
4.离职回避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以后,领导成员在离职3年内,非领导成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例:马某在被开除出国土资源局后的2年内,即入职某房地产公司,违反了离职回避的规定。(×)
(五)处分
1.处分的设定
只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有权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有权单独制定有关设定公务员处分的规章。(×)
2.处分的决定
(1)对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2)对经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冼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并通报下级人大常委会;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4)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例1: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任何处分,均可由国务院决定。(×)
例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3.处分的种类
包括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公务员受上述任一种处分,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唯有警告处分不影响工资档次,降级和撤职均会导致降级的效果。
4.处分的适用
(1)从一重处。公务员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应处分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2)限制加重。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以下,决定处分期;
(3)先减后并。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4)从轻处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第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第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5)减轻处分。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6)免予处分。有两种情形:一是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处分。二是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免予处分;
(7)在处分决定前,已经被罢免、免职、辞去领导职务的人员,仍应给予处分;
(8)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9)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受到处分的公务员,在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依法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5.处分的解除
处分被解除后,晋升工资档次、职务和级别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解除降级和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六)服从
1.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2.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3.但是,公务员执行情况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公务员因执行上级错误的决定或命令,无需承担责任。(×)
(七)兼职
公务员原则上不得对外兼职,但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也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例1:张某为发挥个人专长在机关外兼职。(×)
例2:小王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经机关批准,在食品加工企业兼职,并且未领取兼职报酬。(×)
三、公务员的退出
(一)辞职
辞职包括辞去公职和辞去领导职务,后者包括法定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公务员的退出意义上的辞职应当是辞去公职。
不得辞职的情形包括:
1.未满国家规定的zui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检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例1:汪某在公务员辞职之前尚有重要公务未处理完毕,不得辞职。(×)
(二)辞退
辞退是由于公务员担任公职存在缺陷,国家单方面解除公务员与国家机关公职关系。公务员被辞退后可获得失业保险金。
应予以辞退的情形包括: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例:公务员钱某在一个月内,旷工5日后返回机关上班1日,机关即派遣其外出办公,钱某在因公出差期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达10日,其所在机关应当辞退钱某。(×)
不得辞退的情形包括: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三)退休
公务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提供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务员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30年的;
2.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
四、公务员的救济
(一)适用范围
处分、辞退、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
(二)普通公务员的复核与申诉
一般公务员自知道上述行为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期限为30日;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事部门或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30日内直接申诉,申诉处理期限为6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不超过30日;对省级以下机关所作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机关再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人事处理的执行。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或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例:张某报考某市环保局,该环保局以体检不合格位由取消其录用资格,张某只能申请复核或申诉。(×)
(三)聘任制公务员的仲裁与诉讼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文雇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任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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