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文章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更多

2019年司法考试知识考点:行政法6

2019年04月16日 10:41:28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准备报考2019年司法考试的考生有福利啦!行政法是法考中重要的知识点,只有专项训练,将知识点按章节解析,才能将知识贯通,高效得分。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2019年司法考试知识考点:行政法6

>>2019司法考试周末全程面授课

一、公务员的概述

(一)公务员的概念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我国公务员的范围非常宽泛,相当于公职人员的总和。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法院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上述机关中的人员均为公务员,必须是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而不包括工勤人员;并非履行公务的人员就一定是公务员,如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履行公务员的人员,因未纳入行政编制,并非公务员。

例1:财政局的打字员李某是公务员。(×)

例2:共青团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王某是公务员。(×)

(二)公务员的职位、职务和级别

1.职位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公务员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例:公务员的职位类别仅限于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

2.职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包括: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包括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例:非领导职务在乡科级副职以下设置。(×)

3.级别

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职务和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职务和级别是确定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依据。目前,公务员级别划分为1级至27级。

(三)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1.基本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本权利

(1)执行公务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2)身份保障权,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公务员的身份和职务受法律保障;

(3)工资福利权,获得工资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权,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5)批评建议权,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申诉控告权,对有关处分和处理决定提出申诉,对有关机关和负责人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提出控告;

(7)辞职申请权,可以出于个人原因提出不再继续担任公务员;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例: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一项基本义务。(×)

(四)公职的取得

1.录用(考任)

录用制度适用于初次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录用的主要方式是考试和考核。录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平等竞争和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民担任国家公职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考,必要时省级部门可授权市级部门组织招考。

体检标准由中央公务员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规定,特殊职位经省级公务员部门批准可简化程序或采取其他测评办法。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委任相应的职务和级别;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例1:张三曾因过失犯罪受到刑罚,且已经时隔10年,在公务员考试当中名列第1,被录用。(×)

例2:李四在录用的试用期间表现优秀,所在机关将试用期缩短至6个月。(×)

例3: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由中央公务员部门规定。(×)

2.选任

对于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的方式产生。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3.委任

委任适用于通过录用进入公务员序列的非领导职务,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4.公开选拔

在厅局级正职以下的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例:省部级领导职务或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向社会公开选拔。(×)

5.聘任

(1)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2)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3)机关与所聘公务员之间应当通过订立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机关根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4)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可约定1-6个月的试用期;

(5)聘任不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

(6)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例1:聘任公务员应当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公开招聘。(×)

例2:小赵被聘任为市环保局的翻译,约定合同期限为6年,试用期1年。(×)

例3:市保密局聘任小张从事机关的保密工作。(×)

以上是小编分享的全部内容,更多司法考试知识点可登陆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进行获取,只有全面掌握考试重要考点,才能轻松拿下考试,多多关注小编的分享,每天都会给大家带来值得期待的内容。坚持下来你会发现成长的足迹,相信大家一定可以成功!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司法考试培训课程免费试听
 
北京上海天津更多

预约免费体验课

教育顾问会第一时间安排您的体验课!

课程预约立即提交
最新文章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