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考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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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的职权来自于法律的授权,职权的行使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基本内涵
1.法律优先原则
消极意义上的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应当受到现有法律的拘束,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违法。通常将法律优先理解为“法已规定不可违”。
例:《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甲市国土局对许可申请书收取每份1元的工本费,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
2.法律保留原则
积极意义上的合法行政,通常将法律保留理解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除非行政机关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否则不得采取行动。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例:《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11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属于绝对法律保留,其他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相对法律保留。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及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对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的“三无人员”实行收容并遣返原籍,该规定违反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法律保留,在2003年“孙志刚案”引起广泛争议后,国务院自行废止。
(二)性质和地位
1.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2.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3.合法行政原则反映了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4.合法行政原则属于形式法治的范畴。
5.合法行政的内涵和要求,随着宪法制度的演变、行政职能的消长而不断变化。
二、合理行政原则
行政权的运行应当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这里的理性是一种zui低限度的理性,即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认为的合理,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与合法行政原则的不同之处在于:合理行政原则主要适用于裁量性的行政活动,属于实质合法的范畴;合法行政原则主要针适应于羁束性的行政活动,属于形式合法的范畴。
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实体上公平公正原则
平等不歧视,要求行政机关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公正不偏私,行政权必须追求公共利益,而不能谋取个人私利。
例1:某市公务员招聘公告中表示仅招收男性。(×)
例2:某市一项重大工程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某投标人甲虽并非最合适的承包人,但因与该市委领导存在亲戚关系而中标。(×)
(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量的过程中,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例:某甲参加某市教育局的公务员考试,在初试与复试的总成绩中名列第1,却因其舅舅存在犯罪记录而被拒绝录用。(×)
(三)比例原则
1.合目的性。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2.适当性。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3.损失最小。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例1:道路交通执法部门对超载的违法行为不予纠正而仅罚款了之。(×)
例2:某省地方性法规授权公安机关对违章停车处于200-500元罚款的裁量空间,该省甲市公安机关对违章停车者一律处以500元的顶格罚款。(×)
例3:某甲在自家原有的三层楼房顶层违章增建一层楼房,影响了附近居民的采光权,有关部门拆除了某甲的整栋楼房。(×)
三、程序正当原则
在行政法律规范当中,程序性规范占据的很大比例,这些程序性规范既构成行政机关的程序性义务,又构成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程序正当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行政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行政公开原则贯穿整个行政过程,要求事前公开行为依据,事中公开行为过程,事后公开行为结果。
例:某市政府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公众参与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能够成立的陈述和申辩,应当予以考虑和采纳。公众参与原则的实现,需要通过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予以保障,包括:获得通知权,参与权,陈述和申辩的表达权以及监督权。
例:某服装厂因超标排放污水,环保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该厂有权申请处罚听证。
(三)回避原则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固有偏见或其他可能影响客观中立的原因时,应当回避。
例:《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行政许可法》第48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四、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活动应当提高工作效率,便利行政相对人。具体来说,包括两个子原则:
(一)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
(二)便利当事人原则
行政活动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对当事人造成负担,如果增加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
例1:《行政许可法》42条规定了许可审查决定的期限制度,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例2:《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第26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应由地方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五、诚实守信原则
基于法的安定性需要,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限制“朝令夕改”和“出尔反尔”的行径,以保障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政府的公信力。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诚实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定依法需要撤销或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从构成要件来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包括三大要件:
1.信赖基础。构成相对人的信赖基础的可以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惯例等。一般来说,只要不是明显且重大违法而归于无效的情形,均可以构成相对人的信赖基础。
2.信赖表现。相对人必须在信赖基础之上实施了具体的行为,而非只是单纯的主观期待。
3.信赖正当。要求相对人的信赖必须建立在善意无过错的基础之上。这一要件排除了相对人因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促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相对人通过提供不正确或故意遗漏重要信息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相对人在明知行政行为违法或有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行政行为违法等情形。
另外,从信赖利益保护方式来看,包括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两种不同的保护方式。当撤回、撤销或变动行政行为所带来的公共利益小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时,采取存续保护的方式,即维持原有行政行为的效力;反之,则撤回、撤销或变动行政行为,转而向相对人予以补偿或赔偿的财产保护方式。
例:某市政府为推动招商引资,向社会公开承诺,中间人每促成外商在当地投资满100万,给予2万元奖励。某甲成功促进外商在当地投资500万,向某市政府请求支付10万元奖励,遭到拒绝。某市政府的行为即违反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六、权责统一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职权与法律责任应当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行政效能原则
法律、法规在赋予行政机关某项行政职权时,应当配备一定的执法手段,通过行政优益权和国家强制力来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行政责任原则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此种责任既包括对外承担的行政赔偿,乃至刑事责任,亦包括内部问责如行政处分等。
例:甲某在被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期间,屡次受到执法人员的殴打,后通过国家赔偿途径获得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涉案人员亦受到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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